象其形(浙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盛李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528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52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象其形(浙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盛李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工资14367.82元。二、被申请人象其形(浙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盛李彬向杭州市余杭区社会保险办公室补缴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盛李彬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象其形(浙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补缴险种及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