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6期),现将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319930352的黄豆芽的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良渚蔬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朱明清)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向浙江良渚蔬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朱明清)送达编号为C202010203001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800公斤,销售800公斤,无库存。

    (三)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良渚蔬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朱明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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