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瑜薇 通讯员 鲍成刚) 汪女士日前向余杭市场监督管理所反映,她于2018年9月在余杭街道某运动健身综合馆办理了一张预付卡,还剩142节私教课,总计费用45680元,因私教离职了,她想退费。商家表示,退费需扣除服务费等,而汪女士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只标注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双方协商未果,汪女士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管所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市场监管人员立刻组织双方协商。健身房负责人坚持,“私教课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合同条款。市场监管人员明确指出,这项条款是由健身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且仅对消费者权利进行约束,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同时,健身房教练离职属正常的人员流动,健身房无违约或过错行为,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健身房扣除10%的费用,退还汪女士41112元,汪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余杭市场监管所提醒消费者:慎重选择预付式消费,确定自己能消费完再购买,尽量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卡。购卡前,消费者要了解企业资质、口碑情况,建议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高的商家,注意查验商家的相关证照是否齐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录音录像,将预付式消费卡的适用范围、期限、功能、退卡条件予以明确,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当理发店、美容店、健身房等突然推出优惠幅度较大的充值方案时,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提防商家“跑路”的可能。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系合同一方单方拟定,存在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情形。消费者如认为自身权益被侵害,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实践中消费者往往举证困难,部分商家借此打“擦边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但在实践中,消费者转卡退卡并不顺利,不良商家会设置各种障碍,如收取更名费、转卡费等,提高转费退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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