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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海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023号],申请人黄海林要求你单位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的工资27617.17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330.2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6月25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8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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