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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耿云英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两倍工资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603号),申请人耿云英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要求你单位支付2020年4月、5月、6月工资7583元,经济补偿金2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7月2日12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8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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