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建罚字〔2021〕00012号

当事人:吴鹏程

执法部门:【余杭区】区住建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4-13

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余政储出(2017)44号地块西南区块10#-17#住宅楼(含商业、公建配套)、集中地下室(二期)项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当事人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本局于2021年3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所在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余政储出(2017)44号地块西南区块10#-17#住宅楼(含商业、公建配套)、集中地下室(二期)项目工程,位于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建筑面积45360.12平方米,2021年2月4日,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5443.2144万元,2021年2月26日取得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发出施工许可证后第7天,我局工作人员踏勘现场时发现该项目14#、17#楼已建至第7层,16#楼已建至第4层,现场施工进度与常规施工进度不符,涉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遂立案调查,经对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询问调查后证实,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法行为。本局已决定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余建罚字〔2021〕00013号】,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本局认为作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1年4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余建罚告字[2021]00012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金额,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01040-000条款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圆整(¥1125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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