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办(中心)、四平台下沉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平安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夯实平安建设基层基础,根据《2021年度余杭区平安村(社区)考评工作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平安建设示范区目标,着力体现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深化以平安村社为代表的基层平安创建,完善风险闭环管控的大平安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大平安格局。

二、工作目标

规范推进平安村社创建,统一工作目标,明确实效导向,确保公正考评,加强结果应用,以高质量的平安村社考核夯实平安建设基层基础,汇聚形成街道的总体平安、全面平安。

三、考核总则

(一)平安考核对象:17个村、社区。

(二)平安考核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平安考核方式:总分100分,分为负面考评(70分)和正向考评(30分)。

(四)分值应用:

1.街道根据考核分值,对村社进行年终总排名。排名前80%的,由街道推荐,区委政法委审核,区委创建“平安余杭”领导小组授予“平安村(社区)”荣誉称号。排名前10%、11%-20%、21%-30%的平安村社,由街道授予平安村(社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平安村社考核予以降档:

(1)全年信访总量未下降30%以上(不含电话);

(2)四级走访量未下降50%以上;

(3)矛盾纠纷、社会事务求助类警情未下降30%以上;

(4)发生进京访,赴省集体访。

3.发生省平安考核规定的15项重特大事项(详见附件)之一,或社会治安重点整治村社验收未通过的,平安村社考核予以“一票否决”。

4.村社平安考评分值以不低于20%的比例计入街道对村社的综合考评。

五、主要内容

(一)负面考评

负面考评总分为70分,根据下列条款标准进行扣分。

1.维稳信访(考核部门:平安建设办公室)

(1)辖区内发生实有人员进京、去省、到市滋事或发生扰乱秩序行为的,每人次扣5分。

(2)进京、赴省、市、区个访,每人次扣2分、1分、0.5分、0.2分;5人以上进京、赴省、市、区集体访,分别扣10分、3分、2分、1分。

(3)劳资纠纷、房屋租售、教育培训、托育医疗等矛盾纠纷化解处置不力,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财产较大损失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每起扣5分。

(4)重大敏感时期发生上述情况,或村社没有提前预警报告的,加倍扣分。

2.社会治安(考核部门:闲林派出所)

(1)发生家庭暴力等“民转刑”命案的,每起扣5分,其他“民转刑”严重刑事案件每起扣3分;一起案件死亡2人及以上的、重伤3人及以上的、倒查发现事先未经调解处置的、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加倍扣分。

(2)发生损失10万元以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扣1分;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扣2分;经倒查属地村社宣传教育不到位,加倍扣分。

(3)同一事件重复发生矛盾纠纷、社会事务求助类警情的,每2次扣0.1分。

(4)经过抽查,各村社流动人口登记率未达95%的,每下降5%扣0.5分。

3.消防及生产安全(考核部门:安监)

(1)辖区内发生消防火灾事故的,每起扣1分;上述火灾事故发生在出租房屋、企业、经营性店铺的,或发生点属于违法建筑的,加倍扣分;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扣10分。

(2)区级及以上部门检查发现消防设施不合规范、安全通道堵塞、电动车违规充电、电线私拉乱接、高层楼道长不清楚自身职能等问题的,每件扣0.2分;街道自查发现上述问题,每件扣0.1分。

(3)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每起扣5分。

(4)辖区内发现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类、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每起扣3分。

(5)上述事件,村社、网格事前已排查发现隐患并通过系统上报的,尚在处置期限内不扣分,超出处置期限减半扣分;经倒查,属地村社、网格存在安全宣传引导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4.道路交通安全(考核部门:交警中队)

(1)辖区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国道)发生亡人事故,每起扣2分,倒查属地村社存在道路交通隐患点排查处置不及时的,每起扣5分。

(2)本村社居民、居住本村社的流动人员交通肇事,或本村社居民、居住本村社的流动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视情况扣分。

(3)电动自行车(含超标)、摩托车、电动(机动)三轮车(含老年代步车)、重型自卸货车(含拖拉机)、散装水泥专用车发生上述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加倍扣分。

(4)村社辖区内交通治理工作站按规定运行,每个交治站配备两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路口值守、交通违法劝导,未建立交治站的扣5分,未履职的扣2分。

(5)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未达到90%以上,每下降1%扣0.5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每起扣2分。

5.校园安全和医疗卫生安全(考核部门:公共服务办)

(1)辖区内发生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发生假期溺水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每人次扣2分;经倒查属地村社引导宣传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到位的,予以加倍扣分。

(2)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假期溺水死亡事故超过2起的,额外扣5分。

(3)辖区内发现非法行医的,扣2分;村社、网格排查主动发现上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置的,不扣分。

(4)严格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主动报告制度,发生瞒报、迟报、漏报的,每起扣2分。

(5)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排查和综合管理,因排查管控不到位,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失管、漏管、脱管的,每起扣1分;导致肇事肇祸事件的,加倍扣分。

(6)未按要求落实排查、隔离、管控等疫情防控工作,被区级以上通报的,扣5分,被问责的,扣10分;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的,予以“一票否决”。

6.市场秩序与食品安全(考核部门:市场监管所)

(1)辖区内发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救灾物资等案件,倒查发现属地村社未及时排查发现、上报线索的,被区级以上通报的,扣5分,被问责的,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一票否决”。

(2)辖区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倒查发现属地村社未及时排查发现、上报线索的,扣5分;发生重大食品中毒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3)村社负有日常管理责任的场所发生上述事件的,加倍扣分。

7.生态环境安全(考核部门:城建管理办、余杭环保所)

(1)辖区内发生非法倾倒工业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倒查发现属地村社未及时排查发现、上报线索的,扣5分。

(2)村社负有日常管理责任的场所发生上述事件的,加倍扣分。

8.基层社会治理(考核部门:综合信息指挥室、纪委、平安办、司法所)

(1)村社工作人员等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起诉的,每人次扣5分;涉嫌其他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后被撤案、不起诉(不含构罪不诉)、宣判无罪的,不扣分。

(2)村社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坚持应调尽调原则并录入ODR系统平台,对诉前调解率低于80%的村社,扣2分,每降低10%加扣0.5分。

(3)全科网格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扣5分。

(4)辖区内发生区对街道平安考核扣分事项(包括结果性指标、专项工作指标、反邪、禁毒、暗访指标、安全感测评等指标),且属地村社应当承担管理责任的,按照核定扣分值予以加倍扣分。

(5)发生区信访效能指标考核、信访月度考核、六和指数、五色图等扣分事项,且属地村社应当承担管理责任的,按照核定扣分值予以加倍扣分。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负面考评单一条款扣分上限为30分。

(2)同一事项同时可适用多个条款的,就高认定扣分。

(二)正向考评

正向考评总分为30分,根据下列条款标准进行加分。

1.综治中心建设和数字治理工作按一、二、三档分别加5分、3分、1分。

2.无进京访、无去省到市集体访、无到区重复访的“三无”村社加5分;全年无进京访、无去省到市集体访的村社加3分;上述两项不重复加分。

3.成功创建省、市、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分别加5分、3分、1分;巩固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创建成果的,加2分。

4.村社提供信息宣传稿件,经街道把关,被省市区“两办”信息录用的,每篇加2分、1分、0.5分,被国家、省级党报和杭州日报刊发的,每篇加2分、1分、0.5分,同一内容就高认定加分。

5.书记办公会成员评价。

6.完成区里下达的其他重要指标,予以加分。

7.上级对街道明察暗访过程中未发现问题的,按照检查点位予以加分。

8.辖区内发生上级对街道平安考核加分事项,按照核定加分值予以加分。

正向考评单一条款加分上限为5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社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创建第一责任人,要将平安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平安创建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解决好、处理好本辖区内突出问题,不断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平安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过程管理,每月通报。由各相关考核部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各村社加扣分情况及相关依据报送至平安建设办处汇总,由平安线负责组织次月5日前通报得分排名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加强下一步工作举措。

(三)奖罚分明,考出实效。由街道推荐获评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排名在31%-80%的平安村社,区财政将按照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标准“以奖代补”,街道按相同标准配套补助。

 

附件:15项重特大事项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附件:1

15项重特大事项

       1、发生恐怖活动,造成现实危害的;在本地组织、策划,在异地实施恐怖活动,造成现实危害的。

2、发生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的;发生敌对组织、邪教组织及宗教极端势力等策划、实施敌对活动,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发生《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中Ⅰ级事件的。

3、发生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间谍及其他各种敌对活动,造成严重危害的;发生严重泄、窃密案事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

4、发生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重大活动维稳安保一级响应期间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5、在国家重大活动、敏感时期发生到重要活动场所、重点部位滋事破坏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6、发生一次致死5人以上或两起以上一次致死3人以上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针对不特定人员的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在公共场所、校园、医院内一次致死3人以上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在本地区杀死3人以上的系列杀人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

7、发生恶劣影响的盗抢金融机构案件的;在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8、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或突出治安问题被中央政法委、省委政法委挂牌督办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

9、发生严重影响经济秩序案事件的;发生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济案件的。

10、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品,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

11、发生重大以上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且死亡总人数10人以上的;发生较大校车安全事故的。省级重大隐患挂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新(改)建道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道路通车导致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边通车边施工段除外)。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未按规定落实防火隔离,或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

12、发生城乡危旧房或其他建筑物坍塌等重大以上事故(件)的。发生台风、洪涝、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因防范不足、处置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件的。

13、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群众聚集性活动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分别造成1人、3人以上死亡的。

14、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食品、药品、环境集聚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当地主动查处的除外)。

15、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辐射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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