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伟(杭州崇贤印染厂内混凝土搅拌点经营者)
本局在对你作出杭环余罚[2020]第2-31号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局杭环余罚[2020]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捌仟陆百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余罚[2020]第2-31号)
附件2:《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缴费通知书》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余罚[2020]第2-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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