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机关各办(中心)、各企事业单位,各调委会:
为进一步提升本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程度,提高调解效率,依据《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工作实际和街道各类矛盾纠纷调处现状,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印发《仁和街道矛盾纠纷调解规范》,请予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仁和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3日
仁和街道矛盾纠纷调解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本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程度,提高调解效率,依据《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纠纷的受理
1.本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办理的矛盾纠纷调解,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承办。涉及群体性纠纷、易转变为更严重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2.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3.街道在综治中心一楼大厅设置矛盾纠纷调解受理接待窗口,受理登记街道各类矛盾纠纷申请。
4.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也可以通过浙江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移动“微法院”等网上平台,受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调解申请。
5.人民法院、上级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可指定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6.街道各类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类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调解基本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调解的基本步骤
1.调解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主持调解时,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矛盾纠纷调解,街道各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参与调解。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3.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街道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 经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应录入各类网络调解平台。
6.调解达成协议后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防止纠纷激化,积极分析判断各类矛盾纠纷的性质、严重程度、可能发展方向,引导其依法进入申诉、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尽量减少信访苗头。
四、调解协议效力
1.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2.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3.经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五、司法确认
1.经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引导或帮助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引导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街道各类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可通过浙江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移动“微法院”等网上平台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员在必要时,应对司法确认步骤进行适当引导,并应申请人要求进行操作协助。
六、诉讼代理
1.诉讼代理须在当事人申请、委托下进行。
2.街道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在矛盾纠纷调解失败后,按当事人申请、委托,引导其对接街道坐班法律顾问和各村社、企事业法律顾问,由各法律顾问代理当事人撰写递交起诉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