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附件)翻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目录的补充说明

(一)按照财政部要求,为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省域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从2021年开始,全省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统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时公开招标。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除云计算服务),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制造(精品)馆、医疗馆、网上服务市场等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80万元。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建议书,但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精品馆、医疗馆进行采购,但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制造(精品)馆、医疗馆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购。

二、其他规定

(一)对依法不进行招标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余杭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余财采【2015】1号),凭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向相关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三)采购单位采购农特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五)采购单位应按照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余财采监〔2020〕14号)要求,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以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为原则,对全过程验收情况进行记录,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要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采监〔2019〕11号)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关于“制造(精品)馆”的规定。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采用优先采购方式采购制造(精品)馆产品。采购单位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余杭精品馆”内产品。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购买精品馆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鼓励更多地采购精品馆产品。

(二)关于“直接备案合同”的规定。

“直接备案合同”仅限于系统分签、政府采购合同续签、医疗设备国际招标和进入招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建议书时,在此模块中应上传相关情况说明。政府采购合同续签还需上传原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和原采购合同等资料。直接备案合同建议书审批完成后,采购单位不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招投标流程,采购计划自动流转至政采云平台的“合同直录备案”模块中,并在此模块直接录入采购合同。

(三)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余财采【2019】12号】)的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和采购文件备案或报批的相关程序。采购单位应当对备案计划和备案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不得不当选择采购方式,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或报批。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制定实施电子化采购内部规程,加强对本单位实施电子卖场采购的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四)区财政局将加强对采购单位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及采购文件等报备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非政府采购项目编报建议书、采购计划未经区财政局备案审核以及未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明显不当选择采购方式、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底考核。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2日

关于翻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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