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潼县男子张某,刑满释放后不务正业,从租车行租赁豪车后进行“倒卖”,以此骗取受害人的定金和购车款,而且还屡试不爽,但最终被警方抓获。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竟然脱逃,后被执行逮捕。近日,绵阳江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张某向多名被害人共退赔人民币279500元。

租车贱卖

骗取定金和购车款后失踪

张某1989年出生,四川梓潼县人。早在2011年,他就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然而,刑满释放后的张某,并没有脚踏实地的工作生活,总想着快速挣钱。2018年8月,张某从租车行租赁了一辆川B9NZ**号黑色奥迪A6L轿车,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寻找车辆买家,并最终和张某华达成协议,收取了张某华定金及购车款65000元。然而,张某华提车不久,就被租车行发现并依法追回。而张某华找张某退购车款时,却发现张某早已不见踪影。

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张某又故技重施。2018年9月,张某在又租赁了一辆奥迪A6L轿车,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定金及购车款60000元。

两次租车贱卖后,张某又想其他办法进行诈骗。2018年10月,张某先以能够通过法院的关系低价帮助被害人陈某某买到查封车的名义,后以低价卖给陈某某一辆新的大众CC轿车的名义,共计骗取陈某某购车款49500元。

连续诈骗

租车后伪造质押借款文件再低价质押给他人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张某在2018年3次作案后,又在2019年多次到租车行租车,然后伪造质押借款文件低价质押给他人。

2019年2月24日,张某租赁一辆棕色大众慰领轿车后,谎称该车系车主借钱质押的车,在江油市妇幼保健院附近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龙某某,骗取了龙某某50000元左右。后龙某某发现该车系张某租赁车行的车,与张某一起将车归还。

为偿还骗取龙某某的钱财,2019年3月8日,张某租用车行的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后,伪造质押借款文件,向被害人林某某谎称该车系车主借款后质押的车,于2019年3月9日在绵阳涪城区与林某某签订质押合同,将该车质押给林某某,骗取25000元。2019年3月10日,张某租用车行的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采用同样的方式,于当日在涪城区将该车质押给林某某,骗取52000元。骗取到钱财后,张某大部分用于赔偿龙某某,后两车均被车行追回。2019年12月,张某赔偿了林某某40000元。

张某不仅租车抵押进行诈骗,还以其他方式骗取钱财。2019年1月,张某以帮助被害人唐某某在365二手车信息部购买一辆长安悦翔轿车的名义,骗取了购车款及感谢金3000元。2019年7至10月,张某为骗取财物,以合伙购买基金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出资65000元左右。

法院判决

犯诈骗罪获刑五年十个月 退赔279500元

2020年4月1日,张某在江油市中坝镇被民警抓获,同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江油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然而,张某却在审理期间脱逃。2020年9月25日,张某被执行逮捕。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多次实施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张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张某虽在审理中有脱逃行为,公诉机关已就其脱逃情节变更量刑建议,张某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张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7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