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我局起草了《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从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12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2日前反馈至我局质安监站,联系电话88729570,88729571。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1号浙财科创中心C座404室。
附件: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日
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余杭区内从事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应遵循 “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在余杭区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价、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凡在余杭区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企业信息录入登记。
第六条 检测机构在余杭区承接检测业务,应先向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企业信息录入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为便于统一管理,检测机构的信息录入登记工作在每年的3月和9月份进行。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应于15日内重新申请企业信息录入登记。
检测机构在余杭区承接每一项检测业务后,应在实际开展检测工作前到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项目登记。
第七条 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已经登记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跟踪评价管理制度,纳入年度评价管理的检测机构应提交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等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日常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服务能力,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评价管理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 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履职和获奖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十条 检测机构管理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评价的管理制度。评价管理分为绿色、黄色、红色三个等级,其中80分(含80分)以上的年度评价等级为绿色,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评价等级为黄色,60分以下的年度评价等级为红色。
第十一条 评价管理依据下列文书执行: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四章 评价管理计分标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时每次扣45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四)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 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七)被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
(八)评价年度内发生过检测机构有责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九)其它相对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时每次扣30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数据、视频等信息联网;或在联网过程中有数据、视频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或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保存的;或未在系统内出具报告上传的;
(二) 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以及出具的检测报告数量超出所配备仪器设备的能力,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四) 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 聘用未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 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八)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明显低于合理市场价或恶意压低检测价格来承接业务,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九) 其它相对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时每次扣20分:
(一)出具的检测结果与监督检测结果不一致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明显不一致;
(二)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三)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未及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
(四)对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项目登记的;
(六)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七)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八)其它相对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时每次扣10分:
(一)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二)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的;
(三)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
(四)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字或签章的;
(五)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六)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
(七)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
(八)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
(九)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十)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十一)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
(十二)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的;
(十四)其它相对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时每次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
(三)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
(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
(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
(六)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七)承担专项检测的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人员少于2人的;
(八)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存放检测样品的;
(九)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
(十)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单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十一)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的;
(十二)其它相对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评价加分项目及分值。在评价管理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检测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评价加分项目上报管理部门。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5分;
(二)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7分、3分。
(三) 开展行业技术活动并通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加10分。
(四) 主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20分、15分、 10分;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15分、10分、 5分。
(五) 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2分。
(六) 初评、复评获取省级及以上、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第十八条 纳入年度评价的各检测机构名单和评价等级将在每年评价管理工作结束后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黄色的检测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将被警示约谈,同时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检测机构连续两年评级等级为黄色的,自动降级为红色。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红色的检测机构,名单将予以公布,并自发文之日起,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有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自事实认定之日或发文之日起,年度评价等级被认定为红色并立即执行第二十条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诉。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检测机构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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