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养老机构备案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10-01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民政部 2019-01-02
第二章 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二条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 2019-12-18 第二章 依法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第二条 养老机构经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备案,提交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民政部门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明类文书,搞变相审批。养老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社会组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受理机构
余杭区民政局
六、决定机构
余杭区民政局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受理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二)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 (三)举办场所合法、消防安全合格、食品经营合规,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取得相应合法资质。
九、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 电子 | 必要 | |
备案承诺书 | 电子 | 必要 | |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 电子 | 非必要 |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729102
办理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1号浙财科创中心3楼302
十二、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备案申请—受理—出具回执
十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即办
十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备案单位有依法申请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养老机构申请备案的,应对养老机构登记、《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8872910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12345
网上投: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二十、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1号浙财科创中心3楼302
受理接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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