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和《余杭区金融产业及资本市场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金融办〔2019〕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公开征集余杭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财政扶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类别

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财政扶持项目。

二、项目征集时间

本次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即日起至11月23日。

三、项目受理方式

1.申报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亲清余杭”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nqing.hangzhou.gov.cn/yuhangplatform/)在相应政策点击“申报”,逐项填报上传资料。

2.申报通道自发文之日起开放,于2021年11月23日23点59分59秒准时关闭,逾期将无法申报。

3.区发改局(金融办)联系人:张文杰,89391323。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企业境内上市项目

1.签订境内上市服务协议补助

申报条件:对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上市服务协议且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中介服务费支付凭证和发票,明细清单;

(3)项目申报承诺书。

2.股改补助

申报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完成上市辅导备案。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企业上市辅导证明(以浙江证监局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3)项目申报承诺书。

3.首发上市申请获受理补助

申报条件:企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项目申报承诺书。

4.首发上市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证监会批复文件、交易所上市通知等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承诺书。

5.上市投资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按实际投资余杭金额的5‰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募集资金投资余杭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承诺书。

6.盘活存量用地奖励(直接购买)

申报条件:区上市及上市培育企业盘活存量用地,直接购买存量土地的。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盘活存量用地证明材料;

(3)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4)税票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5)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6)项目申报承诺书;

(7)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7.盘活存量用地奖励(股权收购方式)

申报条件:区上市及上市培育企业盘活存量用地,通过股权收购方式盘活存量用地的。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盘活存量用地证明材料;

(3)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4)税票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5)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6)项目申报承诺书;

(7)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二)企业境外上市项目

1.首发上市申请获受理补助

申报条件:企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境外交易所受理,对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境外上市服务协议且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审计机构出具的中介服务费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申报承诺书。

2.境外上市投资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分段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明材料;

(3)募集资金投资余杭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上市培育企业股改项目

1.股改资产重组补助

申报条件: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公司章程;

(3)资产过户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5)税票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6)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7)项目申报承诺书;

(8)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2.股改转增股本补助

申报条件: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变更前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材料;

(4)股东会决议;

(5)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6)税票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7)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8)项目申报承诺书;

(9)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3.股改再投资补助

申报条件: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材料;

(3)股东会决议;

(4)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5)税票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6)再投资余杭的投资证明;

(7)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8)项目申报承诺书;

(9)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四)上市公司其他资本运作

1.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

申报条件: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其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募集资金投资余杭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承诺书。

2.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

申报条件: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3)并购重组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承诺书。

(五)其他挂牌项目

1.新三板挂牌奖励

申报条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企业挂牌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承诺书。

2.新三板再融资奖励

申报条件: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其融资额50%以上投资余杭。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募集资金投资余杭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承诺书。

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

申报条件:(1)注册在余杭区众创空间内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区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2)企业成立时间与挂牌时间满一年以上;(3)企业不存在失信记录;(4)相同法人、股权结构的企业只可申报一家。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企业挂牌以及交易证明材料;

(3)认定是众创空间内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证明材料;

(4)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5)项目申报承诺书。

(六)上市企业、新三板迁入项目

1.上市企业迁入奖励

申报条件:区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余杭。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上市核准文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

2.新三板企业迁入奖励

申报条件: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余杭。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新三板同意挂牌函;

(3)项目申报承诺书。

(七)债券融资补助项目

申报条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用于企业发展或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短期融资券注册通知书、中期票据注册通知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债券发行方案、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募集说明书等;

(3)项目申报承诺书。

(八)再投资项目

1.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非控股母公司)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入驻众创空间的,投资额门槛按1000万元),对企业个人股东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企业入驻众创空间认定文件;

(3)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材料;

(4)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5)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证明材料;

(6)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7)税票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8)再投资余杭证明材料;

(9)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10)项目申报承诺书;

(11)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2.被收购企业再投资奖励

申报条件:上市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收购我区企业,对被收购企业个人股东奖励。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

(3)收购方案;

(4)完成收购证明材料;

(5)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6)税票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7)再投资余杭证明材料;

(8)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9)项目申报承诺书;

(10)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3.现金分红企业再投资补助

申报条件:我区企业(房地产除外)以净利润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且对个人股东分红金额超2000万元的,对企业个人股东奖励。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公司股东会决议;

(3)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4)税票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5)再投资余杭的投资证明等;

(6)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7)项目申报承诺书;

(8)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九)支持高层次人才型企业发展

申报条件:人才在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时,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按照人才认定等级确定。该项目申报主体为人才所在的我区企业。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股权转让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4)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5)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6)项目申报承诺书;

(7)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十)金融总部机构补助项目

申报条件:在余杭区新设或从区外迁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在浙江省辖区或更广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基金管理、金融控股、资产管理等金融企业总部,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金融总部机构。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3)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3)实收资本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承诺书。

附件:1.余杭区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表

2.余杭区财政扶持项目申报承诺书

3.余杭区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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