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膜(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羽博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二倍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398号),申请人王羽博请求你单位支付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的工资19149.43元;2021年1月14日至2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781.61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以上共计28931.04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12月28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