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应重点强化联农带农作用,提高市场竞争水平,重点加强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产品检测、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带动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杭乡振组〔2019〕2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农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杭农〔2019〕78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对象的经营规模、社员收入、办公场所、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产业规划、诚信记录等申报条件。

       (二)明确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涉及的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产品检测、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

       (三)明确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程序:自住申报-镇街初审-农业农村局-成联审联评小组开展现场核查和材料审定-评定。

       (四)明确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与管理,具体包括主体自查和镇街复查;明确取消“余杭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情形。

       三、试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合作社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社员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收入为社员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实施时间

       自2021年12月 17日起试行。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朱亮

       联系电话:0571-8872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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