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源动利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彭欢、金洪元、刘琴芬、叶小燕、厉向平、许贤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六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32号-1437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32号-143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32号案件裁决如下:一、浙江源动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欢2021年5月6日至8月26日的工资8865.5元。二、驳回申请人彭欢其余的仲裁请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33号案件裁决如下:一、浙江源动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金洪元2021年4月26日至8月26日工资13087.3元。二、驳回申请人金洪元其余的仲裁请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34号案件裁决如下:一、浙江源动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琴芬2021年4月20日至8月26日的工资11590.2元。二、驳回申请人刘琴芬其余的仲裁请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35号案件裁决如下:一、浙江源动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小燕2021年4月14日至8月26日工资11678.3元。二、驳回申请人叶小燕其余的仲裁请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36号案件裁决如下:一、浙江源动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厉向平2021年5月6日至8月26日的工资11239.5元。二、驳回申请人厉向平其余的仲裁请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37号案件裁决如下:一、浙江源动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贤锋2021年7月1日至8月26日的工资8708.3元,2021年8月1日至8月26日未签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2917.67元,以上合计11625.97元。二、驳回申请人许贤锋其余的仲裁请求。

该六份裁决均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六份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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