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浙江、健康杭州建设,推进健康余杭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行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制定《余杭区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健康余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余杭区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浙江、健康杭州、健康余杭建设有关战略要求,加快推进打造健康中国示范区建设,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提升余杭区公共政策健康影响技术评价工作效能,推进评价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提高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杭区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健康余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健康办)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重大工程和项目提供健康影响评价咨询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区健康办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 以独立身份参加健康影响评价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等活动。

第五条  区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实施、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六条  区健康办对区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进行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与增补。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区健康办面向相关机关、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采取部门推荐和区健康办邀请的方式。两种方式均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入选区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现场踏勘和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应当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专家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健康办对专家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对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健康办颁发《杭州市余杭区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专家聘书》。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凡列入《余杭区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事项,评价工作所需专家应当从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根据进行评价的事项,由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在区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抽取的范围,可根据事项类型、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专家发现自己与被评价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发现专家与被评价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预定的评价工作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价工作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评价工作应当停止相关工作,妥善保存评价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价。

第十六条  专家在评价工作期间应当按时反馈评价意见,并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记录、复制任何评审资料。

第十七条  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按照余杭区有关标准支付。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健康影响评价活动;

(二)查阅与评价事项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相关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事项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健康影响评价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技术指南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被评价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参加区健康办组织的培训、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健康办应当建立健全区专家库专家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基本情况,包括登记表、承诺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

(三)个人诚信记录;

(四)教育培训情况;

(五)年度考核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健康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考核制度,对专家的评审情况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入库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不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区健康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专家的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暂停或者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二)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审活动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审活动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健康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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