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政:

你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申请人诉求的调解职责违法;2.责令其重新履行法定职责”。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根据你提供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8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余政复决[2021]3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均未妥投。期间,本机关短信告知你快递物流单号、上门取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通过座机致电,亦未获你方反馈。

现向你公告送达余政复决[2021]3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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