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跃明:

你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撤销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杭余卫医罚[2021]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警告处罚”。经案前调解,本机关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你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依法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本机关根据你提供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27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余政复决[2021]3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均未妥投。期间,本机关多次致电,反馈你方手机处于停机状态。

现向你公告送达余政复决[2021]3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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