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余政发〔2011〕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余杭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含)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三、发放途径和申请办法
(一)以下由区民政局发放的对象,应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审核后,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①养老保险及退休金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
②以区级机关各部门公务员身份离退休(退职)、且其离退休(退职)工资由区财政发放的老年人。
1.申请。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余杭区高龄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养老保险及退休金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提供由养老待遇或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
2.初核。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上报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报区民政局审批。
4.核准。
(一)区民政局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自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二)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07]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局结合基础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已享受离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07]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离退休(退职)金及保险保障金一并发放。
(四)以镇(街道)、开发区公务员身份离退休(退职)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结合其离退休(退职)工资,由各镇(街道)、开发区一并发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应及时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津贴。
(一)死亡;
(二)音讯全无超过6个月;
(三)户籍迁出我区范围。
五、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80-89周岁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从2011年4月起计发。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高龄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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