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412826*********1724)、方某(342426********0214):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10月13作出了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1年7月4日15时20分,我局仓前中队执法人员对仓前街道悦见未来雅庭9幢*单元****室进行检查发现,仓前街道悦见未来雅庭9幢*单元****室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执法人员现场入户勘查并比对核实调取的竣工图,发现仓前街道悦见未来雅庭9幢*单元****室存在建(构)筑物共二处。当事人未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7月8日15时35分,执法人员在仓前街道悦见未来雅庭9幢*单元****室门口张贴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了当事人,要求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仓前街道悦见未来雅庭9幢*单元****室存在如下建设行为:
①将客厅和书房南侧飘窗拆除后,将底板整体向南延伸,浇筑水泥隔层至原有装饰构件处,长为6.8米,宽为1.4米,面积为9.52平方米;
②将原有装饰构件南侧护栏进行拆除,并在原位置用铝合金门窗进行落地封包,长为5.84米,高为2.38米。
经当事人陈述、申辩,上述第①项建设行为在2020年9月份房屋交付时即已存在。当事人韩某某、方某某于2021年4月份左右擅自进行了上述第②项建设行为。2021年9月9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以上情形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第②点所述位置规划功能并非阳台。不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联系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韩某某、方某某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余综执〔2021〕罚听告字第16-02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进行了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主要申辩理由为:1、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诱骗签订购房协议;2、开发商及旗下物业公司可能对房屋交付情况陈述不实,交付时小区同户型即存在浇筑隔层情况;3、前期多方开会沟通协调的会议及12345市长热线的答复都是封包阳台不违法。4、与开发商签署的补充合同,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可以提供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的相关录音;5、物业方有水电图和装修明细表可以证明交房时已经存在该浇筑平台;6、认为封包阳台不属于违建;7、希望撤销该行政处罚。经本机关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底板浇筑在交房时已存在的事实予以采纳。关于封包铝合金门窗是否属于违建,本机关已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不属于违建的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韩某、方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仓前街道悦见未来雅庭9幢*单元****室进行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拆除位于仓前街道悦见未来雅庭9幢*单元****室的②处铝合金门窗(长为5.84米,高为2.38米)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