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办(中心):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委法发〔2020〕7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2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3〕369号)、《关于印发<余杭区镇乡(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范本)>的通知》(余法建办〔2011〕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街道法治建设(依法治街、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党政办负责全面协调、司法所会同街道法律顾问团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
第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包括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含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以及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党政办发起,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起草科办发起,均提交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所负责建立审查工作台账,做好登记。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应提交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
1. 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2.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
3. 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规范性文件
1.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涉及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2.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3. 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行政机关合同
1. 合同文本草案;
2. 合同相关背景材料及佐证资料;
3.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涉及如下事项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1. 须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提供社会公众意见汇总材料和研究采纳情况;
2. 须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等;
3. 须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研究采纳情况;
4. 须举行听证的,应提供听证材料。
第五条 自材料提交完备之日起,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团开展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规范性文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行政机关合同于3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附件4)上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六条 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团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科办应当予以采纳。如起草科办认为合法性审查意见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所提出书面异议,司法所报请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重新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七条 需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街道法治建设(依法治街、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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