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办(中心):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委法发〔20207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2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3369号)、《关于印发<余杭区镇乡(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范本)>的通知》(余法建办〔2011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街道法治建设(依法治街、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党政办负责全面协调、司法所会同街道法律顾问团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

第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包括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含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以及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党政办发起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起草科办发起,均提交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所负责建立审查工作台账,做好登记。

  合法性审查提交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

1. 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2.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3. 意见建议情况;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规范性文件

1.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涉及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2.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3. 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行政机关合同

1. 合同文本草案;

2. 合同相关背景材料及佐证资料

3.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涉及如下事项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1. 须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提供社会公众意见汇总材料和研究采纳情况;

2. 须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等;

3. 须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研究采纳情况;

4. 须举行听证的,应提供听证材料。

  材料提交完备之日起,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团开展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规范性文件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行政机关合同3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附件4)上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

  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科办应当予以采纳。如起草科办认为合法性审查意见有不当之处的,可以3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所提出书面异议,司法所报请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重新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

  需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街道法治建设(依法治街、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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