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防范和惩治财政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财政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财政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的通知》(浙财办发〔2021〕13号),现就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财政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机制

明确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统计工作的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负责纪检的人员承担监督责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为: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责任制;对单位印发的涉及统计和经济的文件进行审查把关,不得印发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组织单位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的学习,每年统一学习不少于1次;明确单位统计相关人员和联络员,加强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统计队伍素质;加强统计调查管理,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最终审查,不得部署非法统计报表;对单位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系统内部署的部门调查依法落实,不得违反已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监督统计人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二)单位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督促指导分管领域严格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加强分管领域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控制;对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承担统计工作的单位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具体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工作中需要区统计局提供统计数据时,不得要求提供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

三、严明纪律规矩

1.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统计人员伪造、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2.单位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获取的资料应该妥善保管,原始资料至少保存二年,汇总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各项汇总性数据根据调查制度规定依法公开,当区统计局需要时应当及时提供。各科室对通过本科室组织和开展的统计调查获取并公开发布的数据负有监督审核职责。

3.全局干部及工作人员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

4.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