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的目的和意义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评审依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和区委有关要求。

评审标准: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以上文件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3、评审程序如何开展

区政府质量奖由相关企业自愿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评审程序共有10个环节:

3.1发布通知

一般情况下,每年2季度由余杭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向全社会发出申报当年度余杭区政府质量奖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

3.2组织申报

余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生产、工程施工、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3.3组织推荐

企业准备好申报材料后,按照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属地原则,经区级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平台)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3.4资格审查

区评审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余杭区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3.5资料评审

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不超过15家的入围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3.6现场评审

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评审组需将现场评审报告及时报评审办,并提出“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各不超过5家。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组织。

3.7审查表决

区评审委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名单。

3.8初选公示

区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9审定公布

区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3.10表彰奖励

区政府对获得余杭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通报。

4、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申报组织(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除外)。

(7)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6)项基本条件。

5、如何保障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公平、公正?

要求评审员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应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6、对获奖组织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7、新修订的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与原评审办法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1)进一步明确了评选范围。鼓励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新兴产业、战略性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并对“品字标”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品牌建设、“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享有优先推荐权进行明确。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2)进一步规范了评选条件。为突出改善我区的营商环境,鼓励更多更好的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增加了“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的内容。同时,信用条款修改为: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及重大质量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及严重失信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

(3)进一步加大了品牌企业培育力度。区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共设3个奖项,其中“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同时设立“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和“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鼓励奖”。每个奖项的获奖组织均不超过5家。

(4)提升了质量奖的资助标准。对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建立质量发展品牌梯级培育机制,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市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资助经费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兑现。

8、申报区政府质量奖会收取费用吗?

申报及评审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谢德庆(局长)

联系电话:88729076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