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平台,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余杭区“双百”企业培育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19〕78号)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度余杭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2016年-2020年培育期内的大企业大集团。
二、政策享受
1.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通过项目扶持,给予奖励补助2019年度实缴税收地方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80%。
2.企业培育对象在培育期间新增工业用地的,自项目投产次年起按每亩20万元上调税收基数。对培育企业此前通过招拍挂得到的工业用地,自取得土地当年起,5年后仍未投产的项目视作投产,第6年起(以取得土地当年为第1年起计)按实缴税收每亩20万元上调税收基数。同时,对因城市化推进、节能减排等原因,关停、搬迁而退出工业用地的企业(长期闲置退出的除外),自退出工业用地当年起,按实缴税收每亩20万元下调税收基数。具体调增(减)的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基数,以每亩20万元为标准,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缴税收的税种结构测算确定调增(减)的地方留存税收基数。
3.地方财政贡献=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已补助的财政资金总额(获得竞争性分配资金的企业按50%扣除)。
4.涉及财政奖励的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兑现的口径为:一是增值税,按所属期实缴增值税×40%+所属期免抵调增值税×40%计算;二是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年度汇算清缴数×32%计算。
三、申报要求
1.企业申报所需材料:
(1)目录(注明页码)
(3)税收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
(4)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5)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合并培育子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
(8)企业新增工业用地情况表(见附件4)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申报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杭州市余杭区“亲清在线”服务中心(区财政局一楼);电子版同步报送至wujun7229@dingtalk.com。申报时间截止2021年2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李良邑、吴军 电话:86223024、89089835;区财政局企财科汪钟洪、许祯 电话:86232756、86130033。
附件: 1.余杭区企业培育财政扶持政策申请表
2.项目申报承诺书
3.合并培育子企业情况表
4.企业新增工业用地情况表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
余杭区企业培育财政扶持政策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法人代表 | 企业地址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主要产品 | 所属行业 | ||
2019年营业收入(万元) | |||
2019年实缴增值税(万元) | 2019年实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 ||
企业用地面积(亩) | |||
所属镇街、平台意见: (盖章) 年 月 | |||
注:企业用地面积为土地证上登记的所有工业用地面积之和。
附件2
项目申报承诺书
余杭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余杭区企业培育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余经信〔2016〕148号)文件精神,我单位向 申请企业培育财政扶持。现就我单位提供的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对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具体建立在下列基础上:
(一)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合法、真实、完整的,全面、准确反映了我单位申领财政扶持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记录。
(二)提供的证件、合同、法律文书、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有关文件是真实、完整、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仍生效的。
(三)提供的复印件未作任何修改,并已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此次申报的项目除已获得余杭区 项目财政扶持资金计 万元外,未申报和获得其他区级财政扶持。
三、如提供资料和情况与上述承诺不符,我单位愿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四、我公司承诺在2028年 月 日前因注册地变更企业迁出余杭区,将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合并培育子企业情况表
集团企业名称:(盖章)
子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投资控股关系及比例 | 主营业务 |
填表说明:1、合并培育子企业为集团公司法人资本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比50%以上的子企业(余杭区境内)。
2、合并培育子企业需提供每个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情况证明。
附件4
企业新增工业用地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用地企业 | 新增工业用地面积(亩) | 摘牌时间 (年/月) | 立项备案、核准文号 | 项目建设进度 | 计划投产时间(年/月) |
所在镇街(平台)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用地企业”范围包括培育企业和合并培育的子企业;填写时间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截至申报日期前的新增工业用地;
2、请提供新增工业用地的土地证复印件、立项备案文件复印件。
3、培育期内无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请填写实际情况后,由所在镇街(平台)审核盖章。
关于组织申报余杭区2020年第一批企业培育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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