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YHZFCG2020-167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97号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2办公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文一西路830号跨境电子商务中心B1座8楼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市民之家7楼 |
四、基本情况
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HZFCG2020-167)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同日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送了补正通知,于12月18日收到补正材料,经补正,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评审中涉嫌暗箱操作、违规操控,认为质疑回复不实事求是,理由不充分。事实依据:一、关于余杭区人社局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一直以来都有杭州京胜参与,提供相应的数字化服务,上一期项目的领导干部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完成,项目合作质量和服务深得用户单位认可。但是在本次项目招标中,商务技术分满分为(85)分。在其他专家打分较均衡的情况下,其中一位专家叶惠敏,给中标单位浙江星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评审项均打满分,即项目技术要求整体满分(85)分。这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打分中极为少见,也不可思议,尤其是对于并不是一直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专业公司。但该专家却在评审我公司的投标方案时减分14分之多,明显与其他专家的专业评分差距较大,单人评分就影响拉低了本次招标项目的整体评审竞争态势,影响了公正性。二、杭州京胜报名后,招标代理公司耀华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对于评分标准10-2项的“具备档案管理相关技术能力”中“投标人具有档案相关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取消评审(见附件2更正公告)。而且之前的招标文件中并未提到这项属于特定专利,而是相关专利。国家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鼓励企业加大创新科技投入,我们在多年的档案工作总结经验,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发明创新对于任何科技创新型的企业来说都是能力和竞争力的证明。招标代理在我司报名后,取消此项评审因素,此举与党和国家刚刚制定的“十四五”规划文件中“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放在第一位”的精神相违背。而且“具有档案相关发明专利”评审因素是泛指性评价,全国乃至全球的档案相关发明专利有成千上万个,招标要求中的范围也并非特指本项目的人事档案,比如企业用户档案、销售客户档案、电子文本档案、文书档案、文献档案等等都未限制,主要目的是要为用户招到具有档案处理方面经验丰富、科技创新的优质企业。所以招标代理回复中引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司认为并不适用,也并没有对全国优秀优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是,我司认为招标代理在我司报名后,滥用政府采购条款,断章取义取消了该条评审因素,降低了我司的公开投标竞争力,影响公开招标的公正性。三、耀华公司在此次项目采购活动中,关于更正公告后提到的申诉时限问题,杭州京胜并不知情。四、发送质疑函前后,耀华公司电话中反复强调浙江星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厚度,难道投标文件厚度达到就能中标。综上,耀华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中,串通个别专家,涉嫌违规操控,无法体现政府招标的公平公正,请余杭区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予以纠正并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本项目评审专家于2020-12-07 15:54:46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通过自行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5名评审专家。项目于2020年12月08日09时00分投标截止后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三楼8号评标室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前,招标代理进入评标区人员单成燕,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进入评标室内,进入评标区内将手机、手表等通讯工具按余杭区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寄存在评标区外的储蓄柜内。评标前由招标代理组织机构单成燕进行了评标纪律的宣读,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了评审(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区内将手机、手表等通讯工具按余杭区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寄存在评标区外的储蓄柜内)。2、本项目在招标期间共收到二家供应商(南京科海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江西迅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二家供应商均针对本项目专利证书提出了取消建议。故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取消本项目专利打分,发布项目的更正公告,并根据项目情况发布延期开标的公告。详见网布版更正公告一和二,另质疑函单附。3、投诉供应商未在更正公告发布后提出异议,反在项目评审完成后提出,有违采购招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29页第(八)质疑和投诉(2)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4、关于投标文件厚度,为我代理公司善意提醒,提醒投诉供应商加强投标文件制作能力,并无其他说法,同时评标为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打分,与招标代理机构毫无关联。综上,投诉供应商不从自身查找原因,仅凭个人想象,滥用话语引用,恶意中伤污蔑他人行为,着实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单位及我个人针对本项目所有内容将积极配合财政监管部门进行相关工作,同时我个人(单成燕)也将保留追究投诉供应商(诽谤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相关责任及合法权益。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该项目由我局全权委托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涉及委托代理内容:1.编制采购(包括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信息;2.组织采购活动,包括提出采购方式,组成评审小组,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推荐(或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提交采购报告;3.根据本项目特点及要求,审查供应商资格等内容,并委托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为确保该项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我局作为采购方也未派员参加2020年12月08日该项目的现场评审活动,全权委托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组织采购。因此,针对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投诉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提出的4点投诉意见,由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答复。 相关供应商浙江星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予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YHZFCG2020-167),2020年11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23日、11月30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12月8日9时,并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了采购合同。 二、投诉人于2020年12月10日提出质疑,具体内容为:质疑事项1:业绩证明。事实依据:我公司对业绩证明这块提出质疑,我公司是专业从事干部档案数字化的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全部业绩都是跟此次招标内容相同的合同业绩证明,其他公司从以往公司经营项目情况看,从事的都是其他行业的档案业绩证明,我公司对于业绩评分及技术实施方案的专业性,对专家评审的评分存在重大嫌疑。为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我公司要求公布评分的具体打分,并要求查看投标公司业绩合同原件,体现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以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质疑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更正公告。事实依据:2020年11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项:“评标标准:10、具备档案管理相关技术能力(2)投标人具有档案相关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更正后:“本条取消评审内容”。我公司对此条更正提出质疑,国家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创新科技投入,具有档案相关发明专利能充分体现投标人技术水平,是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体现国家科技创新、公平竞争、择优评选的重要评审因素。采购代理机构为何在我公司正式网上报名后取消此条评分项,降低政府项目的技术服务标准,为低价冲标公司创造条件,给国家财政项目和财政资金带来质量和履约风险,同时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举严重违背当前国家鼓励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与当前党和国家制定的“十四五”规划文件中“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放在第一位”的精神相左。对于我们踏踏实实搞科技创新、自己技术发明的企业来说,是个重大打击。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望公布评分的具体打分,公平公正重新评审。投诉人质疑函中明确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 三、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采购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本项目开评标均在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工作。质疑人仅凭自己的要求和遐想内容质疑专家评审的评分,无依无据。要求查看其他投标公司业绩合同原件,我代理公司无法操作,故在此回复贵公司:1.采购文件中未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合同原件,且投标单位无权查阅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故此条不予采纳。2.关于要求代理公司公布评分具体打分,我公司将各评审专家商务技术评分汇总表发贵单位邮箱内,予以查看(政采云系统上已在开评标环节中按规定公开发布相关内容)。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更正公告属于招标文件内容,根据本招标文件公告十四、其他事项: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你单位于开标后对更正公告提出质疑,故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所述,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余杭区财政局采购监管科投诉。杭州京胜公司确认收到该质疑回复函。 四、江西迅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南京科海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发布后,于2020年11月13日提出质疑,具体质疑事项包括评审因素“投标人具有档案相关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认为发明专利这部分具有差别对待的情况,限制了部分供应商的参标机会,同时也不能在一定范围内限定相关发明专利。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质疑答复“予以采纳质疑人提出的要求,评分予以调整,调整后评分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五、2020年11月23日更正公告载明:更正项:评标标准10、具备档案管理相关技术能力;更正前内容:②投标人具有档案相关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更正后内容:本条取消评审内容。更正项:投标、开标时间地点予以调整;更正前内容: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01日09时00分00秒止;更正后内容: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08日09时00分00秒止。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五人,其中评审专家叶慧敏对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为85分、对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为71分,其余四名评审专家对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分别为80分、78.2分、79分、82分,对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分别为80分、77.8分、78分、76分。 七、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十四、其他事项:2.质疑事项(2)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 八、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包括投标文件厚度。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对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客观分评审因素打分一致、主观分评审因素打分未超出分值范围,未发现评审专家叶慧敏对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评审打分存在明显畸高或者对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评审打分存在明显畸低等不当情形,投诉人主张“明显与其他专家的专业评分差距较大,单人评分……影响了公正性”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人关于“评分标准10-2项的‘具备档案管理相关技术能力’中投标人具有档案相关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取消评审”的主张,实质系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当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但其于2020年12月10日提出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供应商未在更正公告发布后提出异议,反在项目评审完成后提出,有违采购招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抗辩,本机关予以支持。另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自行决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其修改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投标人具有档案相关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顺延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亦载明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间,投诉人主张“关于更正公告后提到的申诉时限问题,杭州京胜并不知情”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经查,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包括“投标文件厚度”,评标委员会亦未对“投标文件厚度”进行评审打分,投诉人关于“发送质疑函前后……难道投标文件厚度达到就能中标”的主张成立,被投诉人关于“关于投标文件厚度,为我代理公司善意提醒,提醒投诉供应商加强投标文件制作能力,并无其他说法”的抗辩不成立,本机关予以指正。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评审中涉嫌暗箱操作、违规操控,认为质疑回复不实事求是,理由不充分”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HZFCG2020-167)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对其投诉请求“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1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89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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