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江平) 带人到越南赌博,从中抽取返利,原以为靠这项“业务”能“闷声发财”,结果涉嫌违法。近日,区人民检察院对邵某、姚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邵某和姚某从事旅游行业,对越南十分熟悉。2013年2月,邵某在越南结识了余杭一纺织公司老板陈默(化名),他告诉陈默,可以帮忙在赌场“洗码”。所谓“洗码”,就是赌场根据赌客的信用等级,直接提供相应金额的筹码,而不需要现金。

2015年7月,在邵某的安排下,陈默入住越南岘港某酒店。在酒店赌场,陈默总共输了600万元,他与邵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在回国后两个月内将钱款付清,由邵某替他与赌场结算,邵某则从中获取返利作为报酬,而赌场的返利金额一般为“洗码”金额的1%。

尝到甜头的邵某“生意”越做越大,还把一部分“业务”交给了姚某。出境旅游的人往往随身携带的现金额度有限,而邵某、姚某为赌客担保“出码”,等到回国后再替赌场与赌客结算赌资。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发现邵某、姚某等人多次组织他人至境外参赌,其间帮人在赌场“洗码”获取返利,遂立案侦查。6月18日,邵某和姚某被抓获归案。经查,2015年至2019年,邵某、姚某招揽赌客,“出码”“洗码”并结算赌资分别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2000余万元。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