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清(身份证号码:342***********1593):

本局于2020年6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监罚处〔2020〕43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五万元,因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五万元,合计应缴纳罚款十万元。

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杭余市监催〔2020〕19 号)后,执法人员通过现场送达、EMS邮寄你住所地的方式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均无法送达。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公告期间内,你可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杭余市监催〔2020〕19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谷林波、李建祥  联系电话:0571-89181885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西路6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杭余市监催〔2020〕19 号)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杭余市监催〔2020〕19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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