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于2019年5月23日起实施,经过一年多适用,需要结合实际对免责清单予以调整。经过对原免责清单的整合、增补和调整,内部征求了各科所意见,对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出台新版《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条款从原来的36条增加到了57条。
二、制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适用原则
(一)当事人系首次违反容错免责清单所列法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容错免责清单所列可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方可适用。
(三)容错免责清单所列可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附有适用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该适用条件,否则不得适用。
四、适用程序
(一)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容错免责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种类并符合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二)承诺。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承诺书一式二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
(三)免罚。对于符合适用条件并作出承诺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整改。当事人在承诺整改期限到期前向执法人员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核查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的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相关执法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对未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结合其违法其他方面从重处罚。
容错免责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可立即整改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如无法立即整改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在1个月内整改;特殊情形无法在1个月内整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整改期限。
五、适用清单说明
共计57条。
(一)主体登记类10条:
1、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2、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3、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6、合伙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7、个体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8、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9、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10、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注册商标类2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企业在自身办公场所、自营网站或自媒体上将依法获得的“驰名商标”当作企业介绍的事实陈述性宣传。
(三)广告类11条:
1、经营者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营网站自行使用或自行变相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
2、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
3、未在广告中标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的。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6、发布农药广告未将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7、发布兽药广告未将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8、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必须载明的事项。
9、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件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
10、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11、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类3条:
1、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2、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的。
3、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五)认证认可类1条: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六)特种设备类3条:
1、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2、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3、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
(七)食品安全类8条:
1、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
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
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
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的。
5、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卡的。
6、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
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手续的。
8、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手续的。
(八)医疗器械类1条: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九)电子商务类10条:
1、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违反电子商务法规定的。
2、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3、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9、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10、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十)产品质量类1条: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的除外)。
(十一)商品条码类3条:
1、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2、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3、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十二)计量类2条:
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2、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
(十三)价格类1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十四)兜底条款1条:其他轻微违法行为。
六、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自2020年9月20日起开始实施,原《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的通知》(余市监〔2019〕50号)文件自行废止。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余旭峰
联系电话:86169127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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