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沣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伙企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杭州沣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年9月30日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因杭州沣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通过邮寄也无法送达,部分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通过邮寄也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余市监撤决字〔2020〕011号《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沣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撤销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撤销不停止执行。

附件:余市监撤决字〔2020〕011号《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余市监撤决字[2020]第011号 《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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