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2020年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双控双减”工作任务,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杭州市落实〈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大气办制定了《余杭区落实〈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余杭区O3季节性污染VOCs强化减排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余杭区落实《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2.余杭区O3季节性污染VOCs强化减排方案

3.季节性VOCs强化减排措施正面清单(第一版)


杭州市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

余杭区落实《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推进源头替代

积极开展工业涂装和印刷包装等行业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替代。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各镇街、平台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以及低(无)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使用。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平台

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账。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全年完成3家以上企业低(无)VOCs源头替代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各镇街、平台

严格执行杭州市关于新增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减量替代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各镇街、平台

2.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和推广使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各镇街、平台

在石化、有机化工、医药等行业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完成杏辉天力(杭州)药业有限公司LDAR治理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0年7月1日起,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3. 

有效提升末端治理效率

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提升改造,采用多种治理技术组合工艺和建设高效处理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逐步淘汰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技术。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加大对销售VOCs含量超过限值标准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平台

探索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广移动式活性炭脱附、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等模式,提高治理效率。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各镇街、平台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VOCs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控,有组织排放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的,去除效率不低于80%,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2020年底,完成省市下达的VOCs排放重点企业整治19家。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4. 

严防涉VOCs“散乱污”企业反弹

建立健全涉气“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动态排查与整治机制,巩固提升涉气“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平台

2020年全面完成已发现的10家“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平台

5. 

深化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治理

加强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和油气回收气动阀门的密闭性等检查,提高检测频次。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中石化余杭石油分公司、杭州中油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各镇街、平台

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9月前,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中石化余杭石油分公司、杭州中油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各镇街、平台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中石化余杭石油分公司、杭州中油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各镇街、平台

储油库中汽油、航空煤油、原油以及真实蒸气压小于76.6kPa的石脑油应采用浮顶罐储存,油品容积小于等于100立方米,可采用卧式储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石脑油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中石化余杭石油分公司、杭州中油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各镇街、平台

新建的汽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应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

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中石化余杭石油分公司、杭州中油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各镇街、平台

6. 

倡导绿色装修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室内装饰用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

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各镇街、平台

7. 

控制汽车维修过程污染

2020年底前,50%以上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平台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喷漆和烘干操作,产生的VOCs经集中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整顿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平台

大力推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水性、高固份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推动建立区域性集中式钣喷中心,配备高效处理设施。鼓励有喷漆工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与钣喷中心开展业务协作。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平台

8. 

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控制与监管

在科学规划建设基础上,认真落实《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管理规定(试行)》(杭规发〔2018〕187号)文件有关要求,同时结合城市更新过程中规划明确的商业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和老旧小区改造,加快补齐城市人口密集区域餐饮配套用房不足的短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各镇街、平台

涉及油烟产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试点推广重点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

区城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各镇街、平台

加快开展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及运维管理,2020年开始分阶段完成现有单位食堂油烟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平台

9. 

建立VOCs排放源谱

以污染源普查和大气污染源清单为基础,结合VOCs物质活性,优先将排放量大、活性较高的行业企业作为重点VOCs企业,纳入重点治理和O3污染天气强化减排名录,将重点VOCs企业纳入重点治理和O3污染天气强化减排名录,开展监测分析和排放评估,建立VOCs排放源谱。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10. 

制定强化减排方案

分类分级制定O3污染季节重点VOCs企业强化减排计划。鼓励重点VOCs企业在夏秋季(5月-9月)避免或减少涉VOCs工序生产,在臭氧污染易发时段(12:00-17:00),重点企业采取错峰排放方式生产,对使用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末端治理仅采用单一低效技术或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企业,鼓励进行强化减排,有关要求也可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各镇街、平台

在光照强烈时段(11:00-16:00),大中型房屋和市政设施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标志标线画线作业、道路沥青铺设等露天作业过程中,停止大规模使用涂料、油漆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道路应急抢修及因工艺确需连续作业的除外)。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警大队,各镇街、平台

加强对排放臭氧污染物的单位排摸和管理。建立健全O3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气象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气象局,各镇街、平台

11. 

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源NOx深度治理

推进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逐步实施颗粒物、二氧化硫(SO2)、NOx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建筑陶瓷企业应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12. 

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

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平台

完成130台燃用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改造,完成94台1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平台

13.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

全面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推进八大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各镇街、平台

2020年底前,完成19台工业炉窑治理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各镇街、平台

14. 

加强车辆船舶管理

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柴油车路查路检、入户监督和遥感监测抽测行动。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达保有量的80%以上。全年道路机动车监督抽查总数不少于市下达的任务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

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交通集团,各镇街、平台

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平台

推动20年以上的内河船舶淘汰。

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

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平台

15.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逐步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2020年划定禁用区。探索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使用准入把关、日常监督检查、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平台

进一步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并上传至省、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平台

16. 

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

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

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

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发改局、国网杭州余杭区供电公司

17. 

加强工地扬尘管控

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城市施工工地按照标准化创建要求,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完成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任务,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

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集团、区林水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各镇街、平台

18. 

加强道路扬尘管控

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提高机械化清扫频次,加大清扫力度。以“数字城管”为依托,落实属地责任,对重点道路参照“路长制”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扬尘问题。

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

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平台

19. 

加强堆场及码头扬尘控制

对城区、城乡结合部各类料堆(含砂石、砂浆、水泥、混凝土)、灰堆、渣土堆、散装流体物料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及时清运。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城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城管局,各镇街、平台

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港口码头大型物料堆场防风抑尘、洒水等设施建设。

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

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平台

20. 

严控各类露天焚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平台

各镇街、平台落实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区城管局

区城管局,各镇街、平台

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树枝等废弃物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城管局

区城管局,各镇街、平台



附件2


余杭区O3季节性污染VOCs强化减排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遏制O3季节性污染,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紧盯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综合考虑气象条件、企业生产涉VOCs工艺特点和治理绩效,实施分类分区、精准精细的强化减排措施,强化激励和约束并举,引导企业污染源头削减和有序错峰排放,切实减轻O3污染天气VOCs排放负荷,实现O3污染高值时段“削峰”。

二、重点区域分类

根据《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余杭区为O3污染控制一类重点区域。

三、强化减排企业

(一)工业涂装企业。主要是调配、喷涂、喷漆、流平、晾干和烘干等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

(二)印刷(不含纸张、纸板印刷)企业。主要是调配、上墨、上胶、涂布、固化等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或使用溶剂型油墨、胶粘剂、涂布液等的生产线。

(三)纺织印染(不含热定型)企业。主要是调浆、制网间、印花烘干、植绒、复合、烫金、蒸化、涂层及烘干等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

(四)木业企业。主要是干燥、涂胶、热压等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涂装工序参照工业涂装企业。

(五)汽修企业。参照工业涂装企业。

(六)其他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将其他行业企业涉VOCs工序纳入强化减排。

四、强化减排时间

时段:8月10日—9月30日。

如上述时段内,有台风、阴雨天等不利于O3生成的天气时,可不执行强化减排措施。

五、强化减排措施

(一)上述时段易发生O3污染天气时,一类区域鼓励实施错峰排放,即当日内O3污染易发时段(12:00-17:00)强化减排企业不排放VOCs。

(二)推进企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建设VOCs高效处理设施,符合季节性VOCs强化减排措施正面清单(附件3)条件的,可以不执行强化减排。


附件3


季节性VOCs强化减排措施正面清单

(第一版)


一、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可认定为低(无)VOCs原辅材料。其中,常用的部分低(无)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限值(产品出厂限值)可参考表2-1,其余符合判断条件的也可列入季节性强化减排措施正面清单。

表2-1 部分低(无)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

类别

原辅材料种类

VOCs含量

限值,≤

水性

涂料

建筑用墙面涂料

墙面涂料

内墙涂料

50g/L

外墙涂料

80g/L

装饰板涂料

合成树脂乳液类涂料

100g/L

其他类

200g/L

木器涂料

色漆

220g/L

清漆

250g/L

车辆涂料

汽车原厂涂料(乘用车、载货汽车)

电泳底漆

200g/L

中涂

250g/L

汽车原厂涂料[客车(机动车)]

电泳底漆

200g/L

其他底漆

250g/L

中涂

250g/L

轨道交通车辆涂料[动车组、客车(铁道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牵引机车]

底漆

200g/L

中涂

200g/L

轨道交通车辆涂料(货车)

底漆

200g/L

工业防护涂料

机械设备涂料

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涂料(含零部件涂料)

底漆

250g/L

中涂

250g/L

面漆

250g/L

清漆

250g/L

港口机械和化工机械涂料(含零部件涂料)

底漆

250g/L

中涂

200g/L

面漆

250g/L

清漆

250g/L

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建筑用墙面涂料除外)

金属基材防腐涂料

单组分

底漆

200g/L

面漆

250g/L

双组分

底漆

250g/L

中涂

200g/L

面漆

250g/L

混凝土防护涂料

封闭底漆

250g/L

底漆

200g/L

中涂

200g/L

面漆

250g/L

集装箱涂料

中涂

200g/L

面漆

250g/L

型材涂料

电泳涂料

200g/L

其他

250g/L

船舶涂料

上建内部和机舱内部用涂料

200g/L

地坪涂料

水性

120g/L

聚合物水泥复合型

50g/L

玩具涂料

木质基材

100g/L

道路及交通标志涂料

道路标志标线涂料

150g/L

防水涂料

-

50g/L

防火涂料

-

80g/L

无溶剂涂料

-

60g/L

辐射固化涂料

木质基材

水性

200g/L

非水性

100g/L

粉末

涂料

-

油墨

水性油墨

柔印油墨

吸收性承印物

5%

胶印油墨

单张胶印油墨

3%

冷固轮转油墨

3%

热固轮转油墨

10%

能量固化油墨

胶印油墨

2%

柔印油墨

5%

网印油墨

5%

喷墨印刷油墨

10%

凹印油墨

10%

胶粘剂

水基型

建筑

橡胶类

150g/L

聚乙酸乙烯酯类、聚乙烯醇类、聚氨酯类、丙烯酸酯类

100g/L

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其他

50g/L

室内装饰装修

橡胶类

100g/L

聚乙酸乙烯酯类、聚乙烯醇类、聚氨酯类、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丙烯酸酯类、其他

50g/L

鞋和箱包

橡胶类

150g/L

丙烯酸酯类

100g/L

聚乙酸乙烯酯类、聚氨酯类、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其他

50g/L

木工与家具

聚乙酸乙烯酯类、橡胶类

100g/L

聚氨酯类、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丙烯酸酯类、其他

50g/L

交通运输

聚乙酸乙烯酯类、橡胶类、聚氨酯类、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丙烯酸酯类、其他

50g/L

装配

聚乙酸乙烯酯类、橡胶类

100g/L

聚氨酯类、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丙烯酸酯类、其他

50g/L

包装

聚乙酸乙烯酯类、橡胶类、聚氨酯类、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丙烯酸酯类、其他

50g/L

其他

聚乙酸乙烯酯类、聚乙烯醇类、橡胶类、聚氨酯类、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丙烯酸酯类、其他

50g/L

本体型

建筑

有机硅类、MS类、环氧树脂类

100g/Kg

聚氨酯类、聚硫类、热塑类、其他

50g/Kg

a-氰基丙烯酸类

20g/Kg

室内装饰装修

有机硅类

100g/Kg

MS类、聚氨酯类、聚硫类、环氧树脂类、热塑类、其他

50g/Kg

a-氰基丙烯酸类

20g/Kg

鞋和箱包

MS类、聚氨酯类、热塑类、其他

50g/Kg

a-氰基丙烯酸类

20g/Kg

卫材、服装与纤维加工

MS类、聚氨酯类、热塑类、其他

50g/Kg

纸加工及书本装订

MS类、聚氨酯类、热塑类、其他

50g/Kg

交通运输

有机硅类、MS类、环氧树脂类

100g/Kg

聚氨酯类、聚硫类、热塑类、其他

50g/Kg

a-氰基丙烯酸类

20g/Kg

装配

有机硅类、MS类、环氧树脂类

100g/Kg

聚氨酯类、聚硫类、热塑类、其他

50g/Kg

a-氰基丙烯酸类

20g/Kg

包装

有机硅类

100g/Kg

MS类、聚氨酯类、热塑类、其他

50g/Kg

其他

有机硅类

100g/Kg

MS类、聚氨酯类、聚硫类、环氧树脂类、热塑类、其他

50g/Kg

a-氰基丙烯酸类

20g/Kg

其他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涂料、油墨、胶粘剂

注:1.VOCs含量具体测定方法参考GB/T 23985-2009、GB/T 23986-2009、GB/T 38608-2020和GB 33372-2020。

2.水性涂料、胶粘剂VOCs含量(质量比)简易换算公式(仅供参考,不作为判断依据):VOCs含量(质量比)=VOCs含量(g/L)×(1-含水率)/密度×100%。示例:某款水性涂料出厂VOCs含量为200g/L,假设施工状态下含水率为50%,密度为1200g/L,则VOCs含量(质量比)为200×(1-0.5)/1200×100%=8.3%。

鼓励腐蚀等级为C1、C2和C3的环境使用水性涂料进行源头替代,腐蚀等级为C4、C5和CX的环境使用高固体份涂料(腐蚀等级参考GB/T 19292.1-2018及ISO12944-2-2017)。针对船舶涂料等防腐等级要求高的涂料,无法采用水性涂料进行源头替代的情况;以及基于现有生产水平水性油墨普遍无法达到VOCs含量低于10%,但远低于溶剂型油墨的情况,为推广使用VOCs含量相对较低的溶剂型涂料以及水性油墨,现将达到表2-2限值的船舶涂料及水性油墨视同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列入季节性强化减排措施正面清单。

表2-2 视同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

类别

原辅材料种类

VOCs含量限值

溶剂型船舶涂料*

面漆

400g/L

通用底漆/压载舱漆

300g/L

防污漆

400g/L

水性油墨*

凹印油墨

吸收性承印物

15%

非吸收性承印物

30%

柔印油墨

非吸收性承印物

25%

喷墨印刷油墨

30%

网印油墨

30%

注:1.低VOCs船舶涂料在施工时须采用高压无气喷涂方式。

2.水性油墨在使用时须配备多级喷淋等处理设施。

二、建设高效处理设施。重点行业VOCs高效处理设施可参考表2-3,其他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直接燃烧技术的处理设施也可认定为高效处理设施。

表2-3 重点行业VOCs高效处理设施

行业

适用技术

适用范围

常见的典型工艺

化工

吸附再生冷凝回收、深度冷凝回收

含卤代烃废气

活性炭/碳纤维/大孔树脂/分子筛+冷凝回收技术

液氮冷凝回收技术

化学吸收

水溶性或酸碱废气

多级化学吸收

燃烧法

其他废气

直接燃烧(TO)

催化燃烧(CO)

蓄热催化燃烧(RCO)

蓄热燃烧(RTO)

锅炉热力燃烧

生物法、多级化学喷淋

污水站废气

生物滴滤+碱喷淋

生物滤床

三级(酸→氧化→碱)喷淋

涂装

燃烧法

溶剂型涂装

烘干废气

CO/RTO/RCO

生产设备工艺焚烧炉焚烧

湿式水帘/水旋+干式过滤+吸附浓缩+燃烧

溶剂型涂装喷涂废气、与烘干混合废气

水帘+干式过滤+吸附浓缩+CO/RTO/RCO/TO

活性炭集中再生或移动再生模式

小型涂装企业废气*

/

包装印刷

吸附浓缩冷凝回收

溶剂型油墨、胶水等具有回收价值的废气

活性炭/碳纤维/大孔树脂/分子筛+冷凝回收技术

实施循环风浓缩并采用燃烧法

溶剂型油墨/胶水的烘干废气

CO/RTO/RCO/TO

生产设备工艺焚烧炉焚烧

干式过滤+吸附浓缩+燃烧

溶剂型油墨/胶水的上墨和上胶过程废气、与烘干混合废气

活性炭吸附浓缩+CO/RTO/RCO

沸石转轮浓缩+CO/RTO/RCO/TO

活性炭集中再生或移动再生模式

小型印刷企业废气*

/

纺织印染

喷淋/冷却+高压

静电

定型机废气

冷却+水喷淋+高压静电

水喷淋+冷却+高压静电+除臭

吸附浓缩回收、吸附浓缩+燃烧

溶剂型涂层废气

活性炭吸附浓缩+冷凝回收

活性炭吸附浓缩+CO/RTO/RCO

生物法、多级化学喷淋

污水站废气

生物滴滤+碱喷淋

生物滤床

三级(酸→氧化→碱)喷淋

橡塑制品

除尘+吸附浓缩+

燃烧

炼胶废气

布袋除尘+沸石吸附+CO/RTO/RCO

冷却与高压静电

塑料挤出含油废气

水喷淋+高压静电

电子信息

吸附浓缩冷凝回收

溶剂型油墨、胶水等具有回收价值的废气

活性炭/碳纤维/大孔树脂/分子筛+冷凝回收技术

燃烧法

浸漆烘干废气、溶剂型油墨/胶水的烘干废气

CO/RTO/RCO

生产设备工艺焚烧炉焚烧

干式过滤+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燃烧

浸漆设备进、出口废气,溶剂型油墨/胶水的上墨和涂胶过程废气、与烘干混合废气

活性炭吸附浓缩+CO/RTO/RCO

沸石转轮浓缩+CO/RTO/RCO

活性炭集中再生或移动再生模式

小型电子信息企业废气*

/

化纤

热媒锅炉焚烧或

其他燃烧法

涤纶聚酯合成废气

热媒锅炉焚烧

多级喷淋吸收

氨纶DMAC废气回收、锦纶己内酰胺回收

DMAC多级水喷淋吸收

冷却/喷淋+高压

静电

纺丝后整理油烟废气

冷却+高压静电

生物法、多级化学喷淋

污水站废气

生物滴滤+碱喷淋

生物滤床

三级(酸→氧化→碱)喷淋

合成革

三级及以上水喷淋吸收

二甲基甲酸胺(DMF)回收

三~四级水喷淋吸收

静电回收

聚氯乙烯(PVC)生产线压延、贴合废气

高压静电+化学氧化+喷淋

吸附浓缩回收、吸附浓缩+燃烧

非水溶性有机废气

活性炭吸附浓缩+冷凝回收

活性炭吸附浓缩+CO/RTO/RCO


制革

除尘+吸附浓缩+

燃烧

溶剂型喷浆废气

活性炭/碳纤维/沸石转轮+CO/RTO/RCO

燃烧法

溶剂型浆料烘干废气

CO/RTO/RCO

生产设备工艺焚烧炉焚烧

生物法、多级化学喷淋

污水站废气

生物滴滤+碱喷淋

生物滤床

三级(酸→氧化→碱)喷淋

制鞋

吸附浓缩+燃烧

大风量低浓度废气

活性炭/碳纤维/沸石转轮+CO/RTO/RCO

木业*

吸附再生

溶剂型热压、涂胶

废气

活性炭吸附再生

燃烧法

固化、干燥废气

CO/RTO/RCO

生产设备工艺焚烧炉焚烧

注:1.木业行业中木制家具制造及其他涂装工序高效处理设施认定参照涂装行业;

2.未在表中的其他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直接燃烧技术的处理设施也可认定为高效处理设施。

3.活性炭集中再生或移动再生模式主要适用于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量低于10吨的企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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