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杭政函〔2017〕53号)和《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适用于余杭区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区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区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的外籍人员。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

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孤儿;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余杭区户籍人口;

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区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人员;

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的外籍人员。

二、救助条件
  (一)申请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五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入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刚性支出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或保教费(按实际学费结算,但就读大专、本科的最高不超过超过8000元;就读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就读民办学校的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2.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年低保标准的6倍。

3.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三)其他情形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余杭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半年内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可提请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救助措施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急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

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

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

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

上述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按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

2.支出型临时救助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自负、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

(二)发放实物

对因火灾等情形导致家庭或个人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和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四、救助程序

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余杭区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居住在本区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的外籍人员,向困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等材料,无正当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探访机制,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完成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区民政部门核发救助金;经核查确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民政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已实施过临时救助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支出型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有效医疗费用核定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调。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临时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医疗、教育、住建、人社、司法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实现救助信息共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可通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确定。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镇(街)两级要多方筹集资金,将临时救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原则上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只增不减。临时救助所需资金规模由财政每年按上年本地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6元的标准确定,其中:区财政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不低于每年人均2元的标准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规范做好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备案工作。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区级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实行区级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镇(街道)级救助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强化社会力量参与。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后的转介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

(四)强化监督追责。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20年8月6日

余民〔2020〕8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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