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我市开展社会保险费返还工作。经人力社保、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网信办等部门通过数据比对、联合审定,现对我区第三批符合社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216家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7月1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对象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区人力社保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571-86224429、89187386,联系地址: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7楼776、779办公室。

 

附件: 2020第三批社保费返还公示名单.xlsx

 

余杭区社会保险费返还工作小组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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