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办、中心、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根据《余杭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社会组织平台职能
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8〕84号)《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乡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杭民发〔2019〕66号) 要求,五常街道在余杭区镇街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委托运营机构推荐性目录中,择优选取了第三方委托运营五常街道的社会组织平台,为五常街道提供孵化培育、技术培训、项目开发、项目发布、项目评审、项目评估、资源链接、宣传推介、督导咨询等服务。
二、项目管理规范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五常街道由社会组织第三方运营机构统一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根据《余杭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余杭区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要求,由社会组织第三方运营机构承担五常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发布、项目评审、跟踪检测、项目评估等服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项目发布
购买服务的科办、中心以及社区应严格按照《余杭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将购买服务的立项申报提供给社会组织第三方运营机构,由第三方运营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信息,不得私自邀请服务机构承接项目。
(二)项目评估及资金拨付
由第三方运营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测,并在项目末期出具评估报告,经购买服务科办、中心以及社区审核确认后,按照《余杭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拨付相应资金。
附件:《余杭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
2020年5月14日
余杭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 〔2015〕14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成立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联合会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审小组”),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区联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第五条 区联审小组负责全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其中,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购买主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流程和制度,牵头建设竞标评审专家库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进行资金安排和采购监督等;区委编办负责对政府职能转移事项进行审核等;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流程进行指导。
第三章 购买主体
第六条 购买主体是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也可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承接主体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九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合格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社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以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五章 购买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组织、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事项包括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市场监管,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不得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事项等。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必须在《余杭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当年度)》内购买。重点领域为:
(一)社会服务领域。社会保障、救灾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文体科普、妇幼保护、法律服务、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拥军优属、社区服务、专业帮教等公益性服务工作。
(二)社会事务领域。评估、调查、培训、鉴定、调解、维稳等事务性工作。通过提供中介服务、反映合理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其他领域。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辅助性事项及其他需要社会组织参与的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务项目。
第六章 采购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申报。根据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要求,购买主体充分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按照“尊重民生、自下而上”的项目产生原则,提出下一年度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需求,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并编制相应的预算。在规定的部门年度预算“一上”申报时间内,购买主体应同时将项目预算报区联审小组办公室(已立项的无须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区联审小组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于财政年度预算“一下”前,按照一定流程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集中对全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进行经费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新增或调整。项目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调整,购买主体确因工作需要拟新增或调整项目,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区联审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第七章 采购规程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相关限额标准按余杭区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属于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且预算金额在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应根据区财政局下发的采购审批确认书,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项目属于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委托区交易中心并根据区财政局下发的采购审批确认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购买主体自行采购。购买主体应通过项目答辩会方式集中进行,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归档。答辩会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对纳入“余杭区**年度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社会组织;前期有一定合作基础、项目绩效评估良好以上的;被杭州市认定为品牌社会组织和获得杭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选择承接主体时具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自行采购项目操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确定招标项目。
(二)招标公示。
1.购买主体通过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信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低于20天。
2.项目招标公告内容包括:(1)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名称;(2)项目采购内容及范围;(3)项目预算金额;(4)投标人资格条件;(5)投标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6)投标地点与截止时间;(7)咨询联系方式等;(8)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三)竞标评审。由购买主体负责竞标评审,购买主体应当完善本单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竞标评审机制,从评审专家库挑选专家参加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竞标评审工作。
(四)中标公示。通过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中标项目承接主体、项目实施周期等基本信息。公示期满,由购买主体制作《中标通知书》一式两份,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各执一份。
(五)项目实施。承接主体依据项目合同和项目方案书,开展项目活动、提供服务内容。
(六)资金拨付。经招标确定的项目,资金拨付须依据项目合同。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拨付的形式。
1.资金额度<10万元的项目,一般按照首期50%、末期50%的比例,分2期进行拨付。其中:资金额度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项目,末期经第三方绩效评估(从区政府定点绩效评价入围供应商名单中选择)合格后拨付剩余金额;资金额度小于5万元(不含)的项目,末期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评估验收后,拨付剩余金额。
2.资金额度>10万元(含)的项目,一般按照首期40%、中期40%、末期20%的比例,分3期进行拨付。项目中期资金,由承接主体向购买主体报送自评报告,经购买主体自行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可拨付。项目末期资金,须经第三方绩效评估(从区政府定点绩效评价入围供应商名单中选择)合格后拨付。
第八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经中标公示无异议确定承接主体后,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价格、数量、质量、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评估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合同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的必备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管理,实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向负责制:
(一)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绩效目标,要加强项目指导、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监督承接主体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在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可委托第三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二)在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可委托第三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三)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估方式。
(一)项目一般应包括日常监测、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其中:中期评估可以采取承接主体报送自评报告、购买主体审核认可的方式;资金额度大于5万元的项目,末期评估必须采取第三方审计和第三方绩效评估的方式进行。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测。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不定时地实施跟踪监管,对监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承接主体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整改,否则,按承接主体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分为4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作为次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并完全履行了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的,可支付结算尾款费用;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应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信用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的承接主体,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将涉事社会组织列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黑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以上涉及的区联审小组、评审专家库只针对自行采购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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