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必要性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推进“全域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大孵化器战略,制定本备案办法。

二、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备案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余杭区范围内的法人企业。

2.商业用地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在6000平方米以上,工业用地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在2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面积可适当放宽(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计容建筑面积最低可放宽至3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1)平均每1000平方米场地入驻企业达到3家以上,科创技类企业(按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确认)占企业总数的40%以上;(2)原政府返租的区级科创园区、区级众创空间转为民营,且场地内经认定的科创型企业数已达到10家以上的。

3.发展定位、产业定位明确;如备案时场地入驻率已达到50%以上的,科创类企业(按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确认)数需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

4.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有会议室、食堂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5.孵化场地集中,场地产权和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

6.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视同通过区级科创类孵化载体备案。经区级备案的科创园区、众创空间视同通过区级科创类孵化载体备案。如面积、运营主体等孵化载体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

由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经所在平台、镇街审核盖章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统一发文公布。

平台、镇街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申报数据的现场核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材料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检。

(三)所需材料

孵化载体备案申请表、孵化载体创建方案、入驻企业清单、运营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协议,上述材料一式二份。

(四)附则

1.未在产业平台覆盖范围内镇街的孵化载体备案工作,可就近选择产业平台一并实施或由镇街实施。

2.对已备案的孵化载体,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运营不善,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属地进行核查。核查后确认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报告区科技局,取消其区级孵化载体资格。

3.运营主体应动态更新在孵企业、毕业企业信息,根据区科技局和所在平台、镇街要求报送孵化载体相关数据。

4.已备案的区级科技类孵化载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备案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5.被取消资格的科技类孵化载体,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6.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

联系方式:8614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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