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经曹某介绍,张某将自己某小区6栋楼1单元1403室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金某。结果,他又打起这处房产的主意,几次利用其牟利。

2018年1月28日,张某伙同曹某(另案处理)明知上述房屋已经抵押转让借款,还使用伪造的该房居住证明,向于某抵押借款20万元,除支付利息7.6万元,获得现金12.4万元。

2018年6月6日,张某伙同曹某再次使用伪造的该房居住证明,向张某抵押借款20万元,除支付利息5.4万元,拿走张某现金14.6万元。

2018年8月28日,张某使用伪造的某小区房屋拆迁选房确认承诺书,将已抵押出的6栋楼1单元1403室房屋及虚构为张某所有的3栋楼1单元103室房屋,向张某某抵押借款40万元,后张某某实际支付17万元,除支付利息1.36万元,诈骗被害人张某15.64万元。

除此之外,张某还多次利用其它房产进行诈骗。

2017年12月7日,张某伙同曹某使用伪造的某小区1栋楼1单元103室房屋居住证明,并以居住证明中的房屋抵押,向金某借款12万元,除支付利息1.92万元,骗取10.08万元。

2018年9月4日,张某伙同曹某使用伪造的某小区房屋拆迁分配协议,虚构小区3栋楼103室房屋为张某所有,和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诈骗李某现金30万元。

案发后,张某落网。

近日,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