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辰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蒋治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1977号),申请人蒋治全要求你单位:1.支付医疗费27341.5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8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000元、护理费20107元;2.支付经济补偿13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2月3日13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8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