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0年第2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财  政  局

2020年11月23日

关于加快发展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和《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杭委人才办〔2020〕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我区人力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培育、扶持、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以试点建设长三角国际化高端“人才特区”为契机,推进人才工作国际化、市场化、产业化、智慧化为主线,进一步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我区人力资本竞争力,构筑人才生态新优势,为推进“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注重服务区内重点企业,力争到2023年,引进和培育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0家,其中年经营性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家,年经营性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家,年经营性收入1亿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家,围绕全区东、中、西部产业特点和规模布局,基本形成专业化、产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三、扶持对象

1.区内经各级相关部门建设或认定的相应等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的各类孵化载体;

2.在区内依法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国(境)内外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区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3.受区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人才服务业务活动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政策措施

1.支持园区建设运营。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区域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产业园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和培育市场的功能,加大对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等投入,大力吸引新业态、高成长性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创建高一级产业园的给予差额资助。根据产业园运营绩效可给予最高40万元的运营补助,每个园区最多可获得3次补助。

2.鼓励引进机构和人才。鼓励个人和单位为我区招引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区的个人或单位,入驻一年后视业务量和贡献度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外成功引进符合条件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或个人,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或个人每年最多奖励120万元。将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纳入我区中介服务机构库,鼓励区内企业购买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每年度给予最高2万元/家的服务券补助。

3.加大场地租金补贴力度。鼓励规模实力雄厚、诚信守法经营、服务产品成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入驻我区。经评审入驻产业园的机构,可按15平方米/人的标准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先交后返”和“三免两减半”的原则执行。补贴的实际价格不超过核定价格2.5元/天/平方米,工业用地减半,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经审定后,补贴金额可予以突破。

4.加大财政贡献奖励力度。从区外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从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

5.加大龙头企业集聚力度。对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按市级政策给予奖励。

6.加大评优评先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优评先活动,按照业绩和对地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贡献度,每次评选出不超过10家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各类孵化载体运营机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主体获评不超过2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核心管理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条件限制,认定为区级E类及以上人才,按规定享受住房、子女就学等政策。探索联席人才官、共享人才官等创新服务载体,支持在大企业、大集团和重点国家高新企业设立政企联席人才官,在特色小镇、国家级园区等地设立共享人才官,并参照“余杭伯乐”给予工作津贴,对每类人才官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每次评出不超过10名在人才服务领域发挥显著作用的“人才官”,给予每人最高5万元奖励,“人才官”申请区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认定。

7.加快服务机构质量提升。对经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项目评审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上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近三年获得人社部全国诚信服务示范单位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三板挂牌,在A股或在境外上市,按我区相关政策进行扶持。已获得上级部门同类扶持资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8.支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对区内优质的人力资源机构、风投机构、各类孵化载体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政府可按照购买服务的规定进行采购,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化发展进程,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建设、乡村振兴、双招双引、稳就业等国家和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对参与重大战略并作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等,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

9.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每年在余商学堂中安排一定培训名额面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辖区企业交流力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可给予最高8万元的生活安家(租房)补贴。组织行业领军人才到国(境)内外著名高校、大型企业、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开展学术交流和研修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政策法规、行业规范、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

五、其他

1.区财政每年在人才专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本政策奖励资金包含市级资金,涉及市级政策内容以市级文件为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比例给予配套的,配套金额与区级奖励金额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计算。

2.凡享受上述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的,如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或安全事故的,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政策实施前,已经签约入驻的区政府重点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适用本政策。

4.各类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余人社发〔2020〕109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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