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5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79号)文件出台,保障红十字救护员、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博爱助医捐赠者等救助、捐献(赠)者权益。余杭区红十字会连续多年开展“爱心回访”、“新春博爱送温暖”等高度重视关心、关爱救护师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器官遗体(组织)捐献、博爱就医捐赠者,给予救护员、捐献者多方面的肯定与奖励。但仅仅参照杭州市生命关爱文件,缺乏区本级相关制度支持与政策保障。为进一步规范红十字救护员、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博爱助医捐赠者等救助、捐献(赠)者的保障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褒扬红十字应急救护现场施救者的通知》(浙红办〔2020〕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79号)、《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主要内容

包括“救在身边”关爱生命、保障救助、捐献(赠)者权益、工作要求等三方面内容。

(一)“救在身边”关爱生命

明确“救在身边”关爱生命工程内容,包括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鼓励造血干细胞捐献、鼓励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开展博爱助医行动等项目。

(二)保障救助、捐献(赠)者权益

明确红十字救护员、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器官(角膜、遗体)者、博爱助医捐赠者等救助、捐献(赠)者权益内容。

(三)工作要求

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统筹推进等工作要求。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红十字救护员、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器官(角膜、遗体)者、博爱助医捐赠者。

四、注意事项

根据第二条“保障救助、捐献(赠)者权益”中五类人员相关条件严格确定申报人员。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余杭区红十字会

解读人:曹丽惠

联系电话:1585824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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