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以及《关于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7〕126号)文件精神,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各部门需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现就我局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单位牵头起草以我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局领导签批。与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区政府拟订,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相关政策措施若需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一并提交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结论。局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同时对各科室、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进行审查。

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相关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各科室、单位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进行填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情况。

请各科室、单位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9月30日

余文广旅体〔2020〕6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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