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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包丽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19)1334号],申请人包丽丽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33030元并补缴2019年6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0年4月7日8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8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