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               

2、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田上江路105号                

3、被投诉人: 杭州政采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4、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经纬大厦1105室              

5、相关供应商: 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          

6、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鼎豪园38#楼001-4号                      

7、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                  

8、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乔井路268号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对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识标牌采购项目(编号:ZCZFCG2019-02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不满,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根据开标现场记录的各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情况,我公司自评自己的技术标和开标现场看到的各投标单位的样品质量情况,(1)认为对我公司的技术标评分有误,给予的打分太低;(2)从最终的评标结果分析,明显存在高价中标行为;(3)技术标得分第一名与第二名相差约10分的差距,请问此约10分差距是在哪些方面?我公司认为技术标评分有违公证公平性。提出要求复审技术标。事实依据:1、本项目技术标得分情况,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开标当天结束后我公司的投标样品和杭州不大广告公司的投标样品均留存在代理公司。2、代理公司没有对此问题回复。投诉事项2:根据本项目技术标中工程案例业绩评分标准和我公司针对中标单位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的业绩进行相关网站查询的结果,对中标单位的投标工程案例业绩的真伪性和是否符合评分细则“所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标准表示疑问。事实依据:1、本项目技术标得分情况,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2、对代理公司的回复不满意,也并未明确回复是否进行了复审、是否符合评分细则“所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投诉事项3:对中标单位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的三体系证书(1S090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M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真伪性、证书有效性提出疑问。代理公司针对此项的回复,我公司因不知道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的证书编号无法核实,就算能从冠名认证上查到证书,但也不能证明该证书的有效性,因为在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只要做了管理体系认证就必须要在国家认监委备案,如果不备案或者在国家认监委官网显示不在有效期的就是属于无效证件,就是虚假证明材料。投诉事项4:现场开标进行到价格标开启后,代理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一份超出“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要求和对评标程序的规定”的书面询标纪要,并且现场口述对我公司代理人说:必须在半个小时内进行回复,否则给评为无效标。在此时间段里,代理公司又对我公司提出了多次变换多种“要求我公司进行回复的方式及回复内容标准”的不合理要求,却连一张写回复内容的空白纸张都不给我公司代理人,让我公司代理人写到哪里,多次改变要求回复标准及回复方式,但却不给延长回复时间,我公司的回复时间是12:25分,代理公司最终以我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询标纪要为由判定为无效标。事实、理由及依据1:询标纪要上打印的时间是11:45 分,现场还要打印盖章再送给我公司代理人,然后又去给找回复格式,后又多次改变回复资料要求,最后又改变为要求我公司编制回复单打印并盖章扫描发现场提供的邮箱中去。此询标期间多次改变要求,增加我公司的回复方式难度,造成未在规定的12:15分前递交回复单。要求的时间本来就有限的,还多次改变相关要求但并未给我公司延长递交资料的时间。此行为纯属有意刁难我公司。事实、理由及依据2:“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又口述要求我公司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投标报价的第三方证明材料,只有是通过咨询审计公司或建筑造价师出具的工程量计算书并加盖相关执业印章的才算是有效的投标报价第三方证明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报价必须要这样的材料,故此我公司的报价是公司核价员核算出来的,我公司核价员出具的报价单就是投标书的报价表。事实、理由及依据3:“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又要求我公司改为提供采购证明材料”,我公司本身就是生产厂商,要提供采购证明也只有采购的原材料的采购单据,此单据是财务会计做账进入账册中,现场需要提供,也必须是要给出一定的时间来查找才能提供出来的。此明显是出于有意刁难我公司之行为。事实、理由及依据4:根据招标文件第11页“10.3、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第14页“25、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规定,也没有规定如果投标报价最低的、或者特别低的报价、或者低于市场价、或者低于成本价的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标,如果招标书中有此规定,那么我公司则会在编制投标书时就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编制证明资料一并递交投标。法律依据:依据询标纪要上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说明1:根据此法律规定,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那么现场并没有给我公司合理的时间,多次改变回复格式、回复方式、还提出了在半个小时内明显提供不出来的资料的要求,此行为明显有违此条法律规定,并没有给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当改变要求时就应当同时延长时间,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最终说让编制回复单打印并盖章扫描发现场提供的邮箱中去的时间是12:10分,我公司的提交时间是12:25分。说明2:根据此法律规定,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投标书中已提供了投标报价明细表、参投货物一览表、技术偏离表、采购需求实质性内容响应表及相关承诺书,完全能证明我公司已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规定。上述的代理公司针对此问题的回复,我公司表示不满意。投诉事项5:在现场针对询标纪要内容要求我公司进行回复时,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口述对我公司代理人讲:“刚才已打过财政电话请示过了的财政局要求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的”。我公司提问:(1)发出询标纪要之前已电话请示了财政局并得到财政局同意要求我公司现场必须在半个小时内提交行为是否属实?(2)请明确回复我公司:是财政局说让我公司必须在现场半个小时内提供出:第三方证明材料、采购证明、第三方担保、编制书面材料打印盖章扫描发到代理公司现场提供的邮箱中去这些资料的吗,否则就给被判定为无效标吗?(3)代理公司在现场一会儿说是财政局让发出询标纪要,一会儿又说是甲方和评委要求的,对此说法呈现了多种说辞。事实依据:1、代理公司没有对此项质疑问题回复。2、上述的代理公司针对此问题对我公司的多种说法,我公司有其中的部分录音,需要时我公司可以提供。投诉事项6: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态度问题:向我公司代理人发出“询标纪要”后,在此期间,我公司代理人与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的时候,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态度十分的强硬,说话语气非常的硬气、霸道,非常的不友善,此行为非常惹我公司代理人生气,请问招标代理公司:你们这样的行为,以后谁还愿意来参加你们代理的项目招投标,你们的行为是代表你们公司的形象吗?事实依据:我公司承诺所述属实,绝无虚构,代理公司没有对此项质疑问题回复。投诉事项7:我公司于11月26日上午11点钟到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去查看了项目实际情况,发现已有本项目招标中的三套发光字早已安装完成了。我公司代理人宋伟泽当时就第一个打电话联系招标代理公司问为什么招标产品昨天开标,今天现场早已安装好了的,招标代理公司回复说不清楚这个事情。十五分钟后我公司招投标部负责人宋大明第二个电话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回复说是甲方自己采购安装的。对此说法和对我公司的电话回答内容呈现多种说辞,请明确回复我公司:为什么刚开标的项目就早已有产品安装完成了?经我公司现场查看这三套发光字是刚制作安装完成时间不长,从现场的安装方式、固定打螺丝方法、打胶情况、及产品安装周围的布线和保护措施分析出该发光字不属于临时性的标识。为什么25号才开标的产品在26号现场就已经呈现安装完成多日了的现象?难道这就是一定要把我公司的投标判定为无效标的理由吗?事实依据:1、招标产品;2、招标产品的发光医院立体字的招标图片放大;3、我公司26号去现场查看所拍的照片;4、代理公司只回复了未发中标通知书、未签合同、暂未施工。但并没有对25号才开标的产品在26号现场就已经呈现安装完成多日了的现象做回复,也没有对自己的多种说辞做出解释。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第8页要规定在22号下午递交样品,否则拒绝接收逾期送达的样品,然而开标时间是在25号上午9点钟。为什么要规定提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8页明确规定了提前三天递交样品。2、代理公司回复了“如认为样品有被剽窃或模仿更换之嫌疑请举证”,我公司认同此回复,也理解与知悉谁提疑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代理公司没有对“为什么要规定提前三天递交样品”做出解释。3、本项目投标样品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并且该样品也是标识标牌行业常见的、极为普通的小件投标样品,都是小轿车能直接运输到现场的,现场开标地址也没有什么特殊限制搬运的。投标样品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诉事项9;代理公司在质疑函中回复我公司说:我单位在开标结束时宣布了开标结果。我公司代理人再次明确回复:现场代理公司没有向所有投标单位宣布开标结果只向我公司代理人单独告知“因你公司超出规定的时间提交询标回复单,被判定为无效标”,但并没有向所有投标单位宣布我公司因超出规定的时间提交询标回复单被判定无效标。投诉请求:1、要求对本项目进行核查与复审,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2、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87号令等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严查、严处这些不法行为之相关人员。               

被投诉人杭州政采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技术商务分高低问题,评委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进行打分,有高低之分,属于正常情况。2、关于业绩问题的投诉,类似业绩可以是企业销售制作业绩,网上公示大多为政府采购业绩,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了相关业绩,且通过评标委员会认可。3、关于三证体系的投诉,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了由冠铭认证的三证体系,且在网上已经查询真实有效。4、关于要求提供未低于成本价的说明情况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让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半小时内提供成本价证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资料或说明,故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低于成本价。5、关于疑似部分采购产品已生产安装完成的投诉问题,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拍照的发光字和本项目无关,本项目未发中标通知书,未签合同,暂未施工。6、关于样品递交的投诉问题,本项目样品无被剽窃、或者模仿再次更换好的样品的现象,如果投诉人认为“样品”有被剽窃、或者模仿再次更换好的样品的现象的,请提供证据。7、关于你单位质疑的现场没有宣布开标结果,现回复如下:我单位在开标结束后宣布了开标结果,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现场也知道了商务技术得分,废标情况,最终排名。8、关于样品取回的投诉,现回复如下:采购文件中规定:样品的退返:评审结束后,未中标的样品由投标供应商当天带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的样品我单位无通知、保管义务。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述称:1、关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投诉的现场没有宣布开标结果,现回复如下:经了解,采购代理公司在开标结束后宣布了开标结果。2、关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投诉的提交询标回复超过有效时间的问题,经了解,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让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半小时内提供成本价证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资料或说明,故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低于成本价。3、关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关于样品取回的投诉,经了解,采购文件中规定:样品的退返:评审结束后,未中标的样品由投标供应商当天带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的样品应自行领回,预中标单位的样品是应留在现场。4、关于业绩、三证体系问题的投诉,经了解,业绩证书无作假情况,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打分。5、关于施工现场类似发光字问题的投诉,投诉人拍摄的照片和本项目无关,为之前安装。

相关当事人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述称:1.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如下:①本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经过现场勘查,结合本公司多年来对医疗单位标识导向的制作经验,设计了一份完整的标识标牌方案,并以彩色效果图的形式呈现在投标文件中,并且承诺此设计方案是无偿提供给采购方使用(详见招标文件),据此本公司认为此套设计方案是拉开技术标得分第一名与第二名相差约10分差距的第一个重要因素。②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苏州市吴中区田上江路105号,距离采购单位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公里以上(高德地图查询结果),与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距离采购单位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公里相差甚远。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没有在余杭区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就无法提供便捷高效的各项服务,而且本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第五项第三点”明确写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报名投标”。如果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在标书中采用联合体投标,那么他们的投标书是无效的,杭州政采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把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废标就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以苏州市吴中区田上江路105号注册地参与本项目投标,那么在评分细则技术分评分表最后一项“本地化服务能力(4分)”的评比中,我公司明显占有优势。本公司认为这也是两家公司拉开技术标得分第一名与第二名相差10分差距的第二个重要因素。③关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质疑我公司样品未取回,我公司在代理公司宣布评审结束我们可以离开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就取回样品,并没有未取回现象。回忆当时的情景,未取回样品的是一家女性投标代理人参加的公司,可能是由于女性拿不动样品才留置的,造成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认知错误。2.针对投诉事项2,答辩如下: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在招标网站查询中标的结果并不能完全涵盖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中标项目业绩,更何况对方查询指证的几项业绩中:①“余杭区妇幼保健院广告制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1700元”,余杭区妇幼保健院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是对全年广告定点单位的招录,1700元的中标价格只是项目招标采购需求目录中的单价总和,并没有货物数量的标示,实际采购中是以中标单价乘以数量而产生结算金额,所以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的规定要求。②其余质疑的三个业绩并未出现在本公司的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其余四项的合同业绩也完全符合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规定要求。3.针对投诉事项3,答辩如下:我公司三证体系是公示在网站上,并且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三证体系需在认监网官网注册,才能作为有效投标文件使用。4.针对投诉事项7,答辩如下: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现场查看后认为本项目招标中的三套发光字早已安装完成,据本公司实地查看,情况并非如此。(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目录中“其他类”标项1的“发光医院立体字 ”,经本公司实地查看,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大楼是一幢东西走向的建筑,对方质疑的已经安装到位的这套发光字是这幢建筑朝北的一面,对应位置朝南也有相似的一块区域,目前是无任何标识标牌,完全符合此套发光字的安装位置(可与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2)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指出的现场安装完成的两套发光字“门诊”和“急诊”并不是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需求中“其他类”标项3的“发光立体字:‘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这是几类不同的门诊区域概念,苏州大昶有限公司属于不了解医疗场所对不同病症患者的诊疗需求作出的区域划分,可想而知,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对医疗行业标识标牌制作是外行。以上2点阐述,表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对于此项投诉是无理取闹。                          

三、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CZFCG2019-029),2019年11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25日9时30分为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共有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11月2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大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成交价334760.00元, 11月29日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12月10日本项目代理机构杭州政采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 

二、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十三”“1”“(2)”载明“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 

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20载明“样品提交注意事项:1).需提交样品为第三部分《采购需求》采购清单中的一楼序号1(平面科室牌)和序号15(区域双面吊牌(不发光))。2).样品提交时间、地点、联系人:2019年11月 22日14:00-16:00期间内,将样品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经纬大厦1105室内,并办理样品送达登记手续。(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1*******3)。拒绝接收逾期送达的样品”。第21.3载明“商务技术评分结束后,开报价文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第30条载明“30.符合性审查及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17)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或投标文件有招标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第42.2.2“(二)评分细则”载明“管理体系(0-15分):投标人具有ISO90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OHSM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各得5分共15分;工程案例(0-6分):2018年1月1日(含)以来,所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有1个得3分,2个及以上为满分。此项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作为证明材料,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且投标时务必提供原件,不提供不得分”。 

四、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其它类”“序号1”载明“名称:发光医院立体字,图片: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乔司分院、余杭区乔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材料及制作工艺:5mm亚克力吸塑面板、内置5050LED光源1.5mm不锈钢围边,规格:标志1200*2个、文字920*28个,数量:1套”;“序号3”载明“名称:发光立体字,图片: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材料及制作工艺:5mm亚克力吸塑面板、内置5050LED光源、1.5mm不锈钢板围边、38*38mm不锈钢管焊支架固定,规格:中文700、英文280,数量:2套”。 

五、不大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案例共有5个,分别为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广告制作采购项目、浙江省乔司监狱第七分监狱标志标识采购项目、浙江星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会见帮教场所改造项目、浙江省乔司监狱警务执勤臂章警务证卡贴警务证拉环制作项目和杭州市余杭卫生中等专业学校户外宣传栏制作项目,前述均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六、不大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冠铭认证(国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20219Q20821RO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20219E20320RO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20219S10290ROS),前述三个证书均可通过冠铭认证(国际)有限公司的网站进行查询,但未能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网站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名录中查询到“冠铭认证(国际)有限公司”。 

七、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识标牌采购项目投标样品递交签收表载明,在2019年11月22日14:00-16:00共有五家供应商在此期间内提交了样品,其中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提交样品的时间为14:20。 

八、杭州政采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11点45分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发出“询标纪要”,该询标纪要载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贵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故要求贵单位在2019年11月25日12点15分前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12时25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了回复,回复载明“1.我公司是生产厂家,自己拥有生产设备,生产车间,及生产工人。产品加工制作无需外发加工,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技术文件P26-59也有相应的证明材料。2.本项目招标已明确了产品的尺寸规格,及相关技术参数,我公司是按照这些相关规定进行报价的,详见我公司的投标报价单和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明细,我公司愿意以低廉的价格来投标。3.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如果报价低了必须在30分钟内提交第三方证明,我公司提交的投标书是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资料明细进行提交。4.我公司最终交付的产品如果不合格,我公司愿意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接受处罚”。 

九、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载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无效说明: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合理性证明材料,故认定其投标无效”。 

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已由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开标主持人、记录人进行签字确认。 

十一、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十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曾于2019年8月通过政彩云系统采购了一批标牌“不锈钢LED亚克力发光立体字”,供应商为杭州色季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900251092820190034),已验收完毕,杭州色季广告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十三、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仅有不大公司一家,不大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4.56,总分87.12,第二名杭州张华广告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0.56,总分80.56。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我公司认为技术标评分有违公证公平性,提出要求复审技术标”的问题。投诉人在未提供任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线索的情形下,仅以其“自评和现场所见各投标人样品情况”即推定技术标评分不当,依据不足。故,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技术标评分有违公证公平性”不成立,相应的对投诉人“要求复审技术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对中标单位的投标工程案例业绩的真伪性和是否符合评分细则‘所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标准表示疑问”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中标人不大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共提供了五个案例,均提供了案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评标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认定中标人不大公司提供的案例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打分,并无不当。至于如何理解“类似项目业绩”,在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形下,应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时自行考量并作出认定。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对中标单位的投标工程案例业绩的真伪性和是否符合评分细则‘所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标准表示疑问”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对中标单位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的三体系证书(1S090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M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真伪性、证书有效性提出疑问”的问题。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资质、能够被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中查询到,认证机构向认证对象出具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可以通过认证机构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查询。经审查,不大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冠铭认证(国际)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冠铭认证(国际)有限公司的网站可以查询到前述三个证书,但未能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中查询到冠铭认证(国际)有限公司的信息,且被投诉人、不大公司均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不大公司所称“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三证体系需在认监网官网注册,才能作为有效投标文件使用”的反驳理由不成立。据此,本机关认为,不大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规定,投诉事项3“对中标单位杭州不大广告有限公司的三体系证书(1S090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OHSM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真伪性、证书有效性提出疑问”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现场开标进行到价格标开启后……我公司的回复时间是12:25分,代理公司最终以我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询标纪要为由判定为无效标”的问题。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投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要求投诉人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投诉人未能在评标现场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下,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无效,并无不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投诉人所称“半小时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对此事项并未有明确规定,该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考量后作出认定,故评标委员会要求在半小时内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无不当。另外,从投诉人在12:25分的回复情况看,此回复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且对报价问题的解释亦不能称之为合理。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4“现场开标进行到价格标开启后……我公司的回复时间是12:25分,代理公司最终以我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询标纪要为由判定为无效标”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在现场针对询标纪要内容要求我公司进行回复时……对此说法呈现了多种说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答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询问。本项目中,在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出具询标纪要事项产生疑问时,被投诉人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进行答复,评审专家配合答复,并无不当。另外,询标纪要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投诉人对询标纪要载明的事项应当明知,虽然被投诉人在出具书面询标纪要后又以口头形式答复了投诉人就询标纪要事项的疑问,但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被投诉人答复时超出了询标纪要载明事项的范围,相应的被投诉人口头形式的答复内容并未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5“在现场针对询标纪要内容要求我公司进行回复时……对此说法呈现了多种说辞”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态度问题……你们的行为是代表你们公司的形象吗”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在依法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疑问的前提下,不应作出有损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形象等不当行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言语等不当行为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行为不实际影响投诉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且亦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七、关于投诉事项7投诉人“我公司于11月26日上午11点钟到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去查看了项目实际情况,发现已有本项目招标中的三套发光字早已安装完成了……难道这就是一定要把我公司的投标判定为无效标的理由吗”的问题。经审查,投诉人所称蓝色字体发光牌“门诊”、红色字体发光牌“急诊”、蓝色字体发光牌“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乔司分院、余杭区乔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两个蓝色发光牌“标志”未纳入本次招标范围,由杭州色季广告有限公司另行完成,且杭州色季广告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7“我公司于11月26日上午11点钟到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去查看了项目实际情况,发现已有本项目招标中的三套发光字早已安装完成了……难道这就是一定要把我公司的投标判定为无效标的理由吗”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8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8页要规定在22号下午递交样品,否则拒绝接收逾期送达的样品,然而开标时间是在25号上午9点钟。为什么要规定提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问题。该投诉事项系针对采购文件,投诉人至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9时30分,但投诉人直至11月29日才提起质疑且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实际提交了样品,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进而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故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在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不予处理。

九、关于投诉事项9投诉人称“代理公司在质疑函中回复我公司说:我单位在开标结束时宣布了开标结果……但并没有向所有投标单位宣布我公司因超出规定的时间提交询标回复单被判定无效标”。本项目开标采用了先拆封商务技术文件、后拆封报价文件的顺序,在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已由投诉人签字确认且未注明任何异议的情形下,投诉人再行对开标现场的过程性事项提起投诉,依据不足。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9“代理公司在质疑函中回复我公司说:我单位在开标结束时宣布了开标结果……但并没有向所有投标单位宣布我公司因超出规定的时间提交询标回复单被判定无效标”不成立。退而言之,即便被投诉人未能在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报价文件开启前,公开宣告投诉人的商务技术评审无效及理由,该行为也不实际影响投诉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且亦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乔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识标牌采购项目(编号:ZCZFCG2019-029)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 2020-01-17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杜国强            

3、联系电话: 89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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