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19〕17号)文件精神,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制订了《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浙江余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两项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提高管理制度(办法)制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1月16日-23日(7个工作日)。联系电话:86223642。
附件1.《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浙江余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5日
附件1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我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1.受理、初审部门(镇、街道)
(1)根据《认定办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2)核对申报系统填写信息准确性和上传附件材料扫描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3)在认定系统中报送符合要求的认定申请,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归档保存10年;
(4)协调受理工作中的突发情况,处理反馈与本部门有关异议和投诉,解答相关业务咨询。
2.复审部门(区级审核部门)
(1)根据《认定办法》,审核申报人的认定条件是否符合相应类别人才的认定要求;
(2)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3)协调审核工作中的突发情况,处理反馈与本部门有关异议和投诉,解答相关业务咨询。
3.终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1)根据《认定办法》,做好认定结果公示、批准工作;
(2)处理、调查、反馈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
(3)协调批准工作中的突发情况,处理反馈与本部门有关异议和投诉,解答相关业务咨询。
4.系统开发及服务器托管单位
(1)负责系统运行维护;
(2)根据认定业务需要,负责软件修改、完善;
(3)监控系统服务器运行状态,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二、部门及账号管理
1.部门管理
镇(街)为受理报送、初审部门,区级审核部门为复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为终审部门。区级审核部门及镇(街)受理部门人员调整或信息变化,应及时与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以便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2.账号分类
认定系统账号分为终审科长、复审科员、初审镇街三类。终审账号负责预审公示、终审驳回、终审通过、不予受理等操作权限。复审科员负责复审通过、复审驳回、不予受理等操作权限;初审镇街负责初审通过、初审驳回、不予受理等操作权限。不允许跨级、跨权限操作。
3.账号管理
(1)分级管理。系统管理员设置一级终审账号、二级部门复审账号和三级初审账号。
(2)因事授权。明确系统操作人员在认定工作各环节承担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内容授予账号相应的权限。
(3)权责一致。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分类认定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妥善保管。系统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及时在“个人中心”页面修改密码,设置为安全性更高的“数字+字母”形式,严禁使用“123”、“123456”等容易猜测的数字或工作电话号码作为密码。如密码遗忘,需联系系统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
(5)动态管理。对因工作变动,不再进行系统操作的人员,各操作部门应做好账号交接,并及时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备系统账号操作人员变更情况。
三、工作制度
1.一次告知制
在接待人才来人来电咨询时,应将认定所需的材料及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
2.即时受理制
受理人员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认定申请,在核对原件无误后,应及时受理;对于缺少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
3.办理时限制
受理、审核、批准各环节应在《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时限内办结。操作人员应每周定期登录认定系统,各级审核部门应每周检查、督促待办事项的办理进度,杜绝出现超时未办情况。
4.操作记录制
管理系统对每个认定申请在各个环节的流转情况,对每一个环节每一步操作的账号和操作时间都进行记录并存档。
5.责任追究制
对于不按要求进行的违规操作,将追究账号持有人的责任。如发现经办人员在受理或审核材料时,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通知所在单位对其批评教育,必要时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考核通报制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的,及未认真核验而造成材料退回的,在当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进行扣分,并视情通报。
附件2
浙江余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 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规范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余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由余杭区政府规划一定的区域范围,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形成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余杭区委区政府鼓励和扶持本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通过建设有规模有影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四条 设立产业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为主要任务,坚持科学定位、有序发展。对产业集聚,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高的产业平台,可由平台主管部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共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成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五条 产业园申报条件:
1.平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能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特点,把创建省级产业园作为推动区域创新的重要手段,对园区创建的管理和服务有明确的举措;
2.所在区域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园区已纳入现代服务业整体发展规划,有基础、有条件形成产业集聚;
3.园区筹建方案完整,园区选址和投资主体明确;
4.园区形态明显,核心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5.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30家以上,其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不少于3家;
6.有功能齐备、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内有完整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区,有2家以上金融或投资类机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人员流动配置、社会保障、投融资等系列服务;
7.有专门的筹建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为入园企业提供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
8.有明确的创建省级产业园的政策措施,在产业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技术参与收益分配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创新的举措。
第六条 申请共建省级产业园,平台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材料:创建产业园的申请书,园区发展规划,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批件,园区扶持政策材料,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管理机构情况,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围绕产业园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省级产业园建设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配套保障措施是否健全等,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请省人力社保厅批准设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建立完善产业园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控有效的产业园投资运营主体。积极探索创新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体制机制。引导和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建设工作,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园区的投资和运营。
第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是余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产业园建设管理的宏观规划、政策措施,通过项目资助、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指导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各产业平台是产业园的运营管理主体,负责提供产业园运营必要的物理空间、硬件设施和物业管理,制定产业园的日常管理制度,选择确定运营机构,协调处理园区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从园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等多种维度对运营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是产业园日常运营管理部门,接受产业平台的委托,管理园区日常事务,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入驻评审、业务开展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为本区域内的企业和人才提供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对产业园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等各方面支持,为产业园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相关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从园区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制定产业园考核办法,并会同园区所在产业平台对产业园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产业园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按要求完成上年度园区考评数据、辅证材料的统计整理和自评工作,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报所在平台。
各产业平台对园区考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相关审核评价意见,并将有关初评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确定产业园最终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考评合格的园区,授予“浙江余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称号。对于当年考评不合格的园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年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有名无实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产业园,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牌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将加强产业园的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及时跟踪了解产业园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观摩学习,总结交流经验,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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