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特制定《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关停工业企业补偿奖励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
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关停工业企业补偿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快淘汰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推进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整治,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物减排政策性关停工业企业制定如下补偿奖励政策。
一、补偿奖励对象
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或主要污染物减排等需要而实施政策性关停,并列入区政府工作计划且政府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或专业生产线。
其中,因许可类证照不全而进行非法生产的工业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工业企业、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的项目不予补偿奖励。
二、补偿奖励条件
(一)企业在余杭区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证照齐全,依法纳税,具有良好财务记录。
(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停产且不再恢复生产。
(三)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
(四)通过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组织的验收。
三、补偿奖励范围
(一)补偿范围
政策性关停企业涉及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含附属墙屋面装潢)、其他构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土建和限令拆除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含模具等配套设备、管线)。
(二)奖励范围
企业因政策性关停而支付给在岗职工的经济补偿。
四、补偿奖励标准
(一)补偿标准
1.房屋建筑物(含附属墙屋面装潢)
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含附属墙屋面装潢),对已经取得房产证的,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40%进行补助;对未办理房产证的,由属地镇街(平台)对房产权属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20%进行补助。
2.其他构筑物
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其他构筑物,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20%进行补助。
3.污染治理设施土建
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污染治理设施土建,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50%进行补助。
4.生产用机器设备(含模具等配套设备、管线)
关停企业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含模具等配套设备、管线),帐内设备按照评估净值的40%进行补助,帐外(盘盈)设备按评估净值的10%进行补助。设备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处置。
补偿金额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
(二)奖励标准
根据政府要求实施关停之日止企业的建厂年数和关停涉及处置的在岗职工人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奖励基数×建厂年数×处置职工人数。根据处置的职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奖励标准分为参保和未参保两种:
1.参保职工的奖励标准
(1)奖励基数:2019年为1300元,之后按每年递增5%计算奖励基数。
(2)建厂年数:以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政府规定该企业关停之日止,其中不足半年按照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最高奖励年限不超过12年,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3)处置职工人数:根据政府要求完成关停时间处于上半年、下半年两种情况,原则上分别以政府要求完成关停的上一年度末、当年度6月末该企业关停涉及处置的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中任何一项险种的在岗职工人数为基数,具体由属地镇街(平台)核实确认。
2.未参保职工的奖励标准
(1)奖励基数:未参保职工的奖励基数为500元。
(2)建厂年数:与参保职工的奖励标准中建厂年数一致。
(3)处置职工人数:根据政府要求完成关停时间处于上半年、下半年的两种情况,原则上分别以政府要求完成关停的上一年度末、当年度6月末该企业关停涉及处置的未参保在岗职工人数为基数,具体由属地镇街(平台)核实确认。
(4)奖励人数:未参保职工人数不超过企业参保人数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奖励;未参保职工的人数超过企业参保人数的,奖励对象按企业参保人数1:1确定。未参保职工人数超过参保职工人数的部分由属地镇街(平台)确定并自行承担。
3.按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大于企业实际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额的,以企业实际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额进行奖励;按上述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与企业依法依规实际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额相比不足1/3且企业建厂年数大于12年(含)的,参保职工的奖励基数以政府要求完成关停的上一年度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奖励对象为关停涉及处置职工的企业,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职工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五、办理程序
(一)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平台)按节能减排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整治需要提出关停企业名单,各属地街道(平台)需对上报的关停企业作出承诺(具体详见附件2),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年度政策性关停企业计划,并由区政府发文公布。
(二)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平台),根据区政府公布的关停企业名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关停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三)由属地镇街(平台)督促和指导企业妥善处置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处置的职工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天),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并对企业职工处置情况、相关在岗职工参保情况进行核实认定(企业须提供职工处置方案、相关在岗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清单、相关在岗职工参保清单、职工补偿金发放和领取清单等材料),认定结果(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连同承诺函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六、验收标准
(一)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因善后处理等特殊需要可暂缓注销,但不得从事已关停项目生产)。
(二)生态环境部门收回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市场监管部门收回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证。
(四)需拆除的建筑物和生产用机器设备拆除完毕。
(五)妥善处置职工并实现平稳过渡。
七、资金拨付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停,生产用主体机器设备拆除完毕,经企业预拨申请,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现场验收认定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根据评估报告结果提出具体预拨补偿奖励资金测算方案,按不高于测算补偿奖励资金的60%予以预拨,镇街(平台)配套预拨补偿奖励资金。
(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停,需拆除的建筑物和生产用机器设备拆除完毕,妥善处置职工并实现平稳过渡,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验收合格后,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提出具体补偿奖励资金结算方案,并对拟补偿奖励资金在区级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补偿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平台)与企业签订关停补偿奖励协议。在属地镇街(平台)前期配套预拨的补偿奖励资金到位的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偿奖励结算资金。
(三)补偿奖励资金由区、镇街(平台)两级财政承担,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补偿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补偿奖励资金的50%,区财政承担补偿奖励资金的50%;其他相关镇街(平台)承担补偿奖励资金的30%,区财政承担补偿奖励资金的70%。
(四)区财政承担的补偿奖励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八、建立企业关停后长效监管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适时对政策性企业关停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被关停企业所腾空间后续新入驻企业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结合属地镇街(平台)的承诺履行情况,所属镇街(平台)未严格履行承诺的,补偿奖励资金由所属镇街(平台)全额承担,已拨付资金从财政体制结算内扣回。
九、附则
(一)被关停工业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造成群体性不良影响事件)的,要追缴或停拨财政奖励资金。
(二)在关停过程中,本补偿奖励政策未明确的其他特殊个案问题,由属地镇街(平台)或区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另行审批。
(三)本办法自2019年9月19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2019年列入区政府关停年度计划的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2018年及以前列入区政府关停年度计划的企业按余政办〔2013〕301号原补偿奖励政策执行。其他相关政策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或污染减排而关停企业职工处置情况认定表
2.属地镇街(平台)承诺函
附件1 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或污染减排而关停企业职工处置情况认定表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在岗职工总人数(个): | 处置职工人数(个): | 留用职工人数(个): | ||
关停涉及处置在岗职工人数(个): | 关停涉及处置在岗职工参保人数(个): | 关停涉及处置在岗职工未参保人数(个): | ||
企业依法依规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款总额(万元)(大写): | ||||
镇街(平台)职能科办负责人意见: 经核实,情况属实无误。 (签名) 年 月 日 | 镇街(平台)分管领导意见: 同意予以认定 (签名) 年 月 日 | |||
镇街(平台)主要领导意见: 同意上报 (签名) 年 月 日 | 所属镇街(平台)盖公章: | |||
备注: |
附件2 属地镇街(平台)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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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镇街(平台)承诺引进新业态入驻整治空间时,将对企业的能耗、污染排放、技术先进性等因素进行严格筛查,保证新入驻业态符合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导向。如未严格履行承诺,补偿奖励资金由本镇街(平台)全额承担,区级已拨付资金在年度财政体制结算内扣回。
特此承诺。
属地镇街(平台)公章:
属地镇街(平台)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