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乡管线管理,有效落实管线规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信息档案管理、综合管廊建设、法律责任等工作内容,切实化解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有关问题,区住建局拟定了《余杭区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12日

联系电话:余杭区住建局0571-86226350


附件:

余杭区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余杭区管线管理,规范管线建设行为,保障管线安全运行,同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乡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是指公共空间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架空线、管线共同沟、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专用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管线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线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并做好管线迁改、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会同各管线主管单位、重要平台做好综合管线(管廊)的规划编制及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实施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管线规划。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业主单位做好管线建成后的管理维护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水利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平台(以下简称各镇街、平台)按权限做好综合管廊(管线)的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区管线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线维护管理,保障管线运行安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管线综合规划应该包括协调各项工程管线布局,确定敷设方式、排列顺序和位置、控制高程、覆土深度、间距等内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管线内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统筹,符合管线综合规划,并结合用地规划优化布局。各类专项规划(含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管线建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统筹编制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

因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管线工程,不能纳入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后书面报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二条 承担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档案入库、管线维护保养等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征询管线运营商意见后,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管道。

第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开展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申报内容必须包含管线工程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通过查询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取得施工地段管线设施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设计。管线建设单位在编制综合设计时,应充分征求相关入管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单独建设的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提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管线覆土前测量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单独建设的,由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架空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本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设置架空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提出申请,经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无需申领管线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布置;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的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行为。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管线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纳入规划、施工许可范畴的管线建设活动,施工前需向属地镇街、平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管线建设活动情况告知,并提交下列材料:管线设置用途、期限、地点、路由、长度等的说明;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应当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属地镇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审查该管线建设活动是否符合环境建设规划、管线设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容貌景观、建设施工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测量单位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属地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第二十二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按照国家标准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同时测量成果需符合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报送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既有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强管线的保护,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管线保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负责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标注好管线基本信息,开展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架空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美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生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区建设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地下管线进行安全防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压占管线及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识及附属设施设备;

(四)向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管线、搭挂线缆,使用非权属管网、设施;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妨碍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管线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平台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线进行普查,建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等信息按照系统要求上报,实现动态更新。镇街、平台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应当与区级管线综合信息平台有效对接。

第三十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竣工图、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移交主体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主体工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管线综合信息系统。

因抢修、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和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

第三十一条 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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