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和自然资源审计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根据规范化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及建议请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联系电话:89391655,邮箱:392823183@qq.com
一、合理设置出让地块开工、竣工期限
合理设置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出让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按照土地供应的特点,建设用地开工期限结合供地方式分别设定,竣工期限结合土地用途和用地、建筑规模分别设定。
1、交地时间。招拍挂出让土地,签订交地确认书的时间为准;协议出让土地,供地审批完成即视同已按现状交地;
2、开工期限。交地之日起1年。
3、竣工期限。建设用地竣工期限 = 开工期限 + 建设周期,不同用途类别的建设周期按下表确定:
类别 |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或土地面积(亩) | 建设周期 |
住宅用地 | / | 3年 |
商服用地 | 小于8万平方米(含) | 3年 |
8-15万平方米(含) | 4年 | |
大于15万平方米 | 4年半 | |
工业用地(含创新型产业用地) | 小于8万平方米(含) | 3年 |
8万平方米以上 | 4年 |
混合用途的地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竣工期限。
4、开工、竣工标准。开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项目工程最后一期主体结顶之日为准。
二、严格出让地块延期开工、竣工管理
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的经由有关部门说明后,可以自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
(1)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导致开工延期的;
(2)因周边居民对地块开发建设有异议,经区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建设方案调整导致开工延期的;
(3)因司法查封、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导致开工延期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导致开工延期的;
(5)其他经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明确或区政府简复意见明确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由造成该原因的镇街、平台、有关部门或做地主体向国土部门就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报告)后,可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三、切实加强出让地块违约责任追究
1、规范设定地块出让条件
地块出让前,招商主体在编制项目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经济效益(销售收入及利税)、单位增加值能耗等出让条件时,应按规划要求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出让条件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地块出让条件应经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在《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进行约定。
2、加强招商项目履约责任追究
对招商引资地块,各招商主体在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签订《监管协议》,并收取履约保证金。进一步对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等投资要求进行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增强约束力。依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招商主体是履约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对用地单位擅自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招商主体应严格按《监管协议》约定没收保证金。项目竣工复核验收时,由招商主体出具书面意见,如有不符合招商条件和合同约定的,须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待整改后才可通过复核验收;用地单位由于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并经招商主体书面确认的,复核验收予以通过。
3、严格追究出让合同违约责任
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应严格追究用地单位违约责任。未批准延长开工期限的,由用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开工日期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暂按承诺日期先行计缴违约金(应缴纳的违约金=土地出让总价款×合同约定的每日违约金标准×(已违约天数+用地单位书面承诺的开工期限),待土地复核验收时再行核算实际应缴金额,竣工期限按实际动工时间进行顺延。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在土地复核验收时计缴。对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不积极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经书面通知、约谈仍不整改的,可根据杭州市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用地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列入土地竞买人黑名单,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并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土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披露失信的用地单位;涉及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因招商主体、相关部门前期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用地单位不能按期投资建设的,或招商主体、相关部门不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的,对相关单位予以考核扣分,并由区纪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文件下发后,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出让合同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