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变更行为,严格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特点,制订了《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18年,我区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新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理清项目总投资管理与项目合同管理的关系,解决项目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各类变化、调整情形下合同处理,在《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调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3〕11号)基础上,新制订了《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多次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并向区级主管部门、五大平台、各镇、街道共47个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制订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变更原则等进行明确和说明;

  第二章,工程变更范围及类别。主要明确工程变更范围、分类和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处理方式;

  第三章,工程变更程序。主要对工程变更实施原则,审批阶段划分,变更方案编制,变更方案审查需要的材料,方案分级审查,变更费用审批、备案、结算和支付及应急、紧急变更程序进行明确;

  第四章,工程变更实施。对工程变更组织实施及变更台账的建立与报送进行明确;

  第五章,工程变更责任。主要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各类情形及处置办法。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执行时间和镇、街道、平台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办法》修订情况

  本“变更管理办法”与《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调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3〕11号)比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1.删除了项目估算调整、概算调整重新报批内容。新办法主要针对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且施工招标完成后的工程变更进行了相关规定。估算、概算调整办法在《余杭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

  2.调整工程变更分类。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规模现状,对重大变更(须报区政府批准)、较大、一般变更的金额均进行了提升,其中,重大变更由原来的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并不再对占合同比例进行规定。较大、一般变更金额分别提高至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项目调整为重大变更1000万元以上,较大变更100万元以上,一般变更50-100万元及较小变更50万元以下(第七条)

  3.新增清单计价,按实结算项目工程量增减处理。增减15%以内,直接按实结算,超过15%的,超过15%部分作为工作变更按相应类别进行审批。(第八条)

  4. 调整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审批”分决策阶段方案审批和实施阶段费用审批。决策阶段方案审批由区发改局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阶段费用审批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进行审批。(第十条、第十四条)

  5.对工程变更“先审批后实施”进行了明确。“审批”主要指变更方案审批,由区发改局或主管部门按工程变更类别分级进行审批,明确变更方案、控制额度。方案明确后,进入按施工合同执行阶段,按合同进行费用审批和组织实施、费用结算和费用支付。(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6.进一步明确工程变更审批的审查方式、审批时限要求。

  (1)审查方式:办法明确工程变更采用联合审查的方式,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较大变更的审查、批准,由主管部门、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一般、较小变更的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2)审批时限:联合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意见在会后5个工作内由审查组织部门出具。(第十三条)

  7.进一步明确各阶段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核负责单位。变更方案审批阶段,由区发改局或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变更控制金额(即限额);变更实施阶段,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审批工程变更的单价、工程量和费用;变更完成后,最终由工程结算审计部门审核。明确变更实施前、实施中、完成后三个阶段费用的审核把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8.进一步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项目发生的重大、较大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初审、核实,配合区发改局、财政局做好重大、较大变更的审查;组织一般变更、较小变更的审查,核定一般、较小变更的控制金额;监督建设单位按确定的变更方案及时组织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变更手续的办理等职责。(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其他事项

  1.适用对象:

  (1)区级、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

  2.解读机关:

  《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区发改局投资管理科,联系电话:86169343,区财政局经建科,联系电话:89183096

  3.施行时间:

  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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