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文件出台的依据主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关于印发

  根据省、市政府2014年以后新制定的土地出让及推进企业降本减负等相关文件,对项目准入、土地出让、批后监管等作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原2014年颁布的土地出让文件已不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区土地出让工作要求。且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原先由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工业用地出让工作职责划转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已进行变更,且调整了部分区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和举措

  1.明确土地出让起价。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为50万元/亩,其中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为75万元/亩。对符合杭州市及我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2.明确用地准入管理。一是拟出让的土地须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二是工业(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须达到省、市政府文件要求;三是工业用地出让条件前,须经相关专家、部门进行评审论证。

  3.明确开工期限、建设周期与达产期限。开工期限为交地之日起的12个月;建设周期根据出让土地大小分别为24、30、36个月;达产期限原则上为土建竣工后的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4.明确合同履约和批后监管。一是履约保证金按出让总价10%标准收取,对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等三项条款进行约束;二是工业用地项目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工作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开、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平台、镇街组织实施,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的验收,由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未通过上述竣工验收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同时,项目本身及项目用地的受让方暂缓享受区级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对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非企业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按约定开工、竣工、实施产业类型并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提出了准予通过验收的具体要求。

  5.对新增工业用地面积超过20亩的制造业用地项目,明确需严格按照《关于强化项目准入推进智能制造工厂解决方案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余制造强区〔2017〕1号)文件要求,加强统筹协调,严格项目准入,提高智能制造工厂解决方案的服务水平。

  6.明确工业出让用地的退出机制。对已开发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拟协商收回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无法取得环评批复且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可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适用对象

  注册在我区,生产经营范围须具备生产、制造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均适合本实施办法。其中创新型产业用地意向竞买企业需为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

  四、其他事项

  1.原先由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工业用地出让工作职责划转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已由区经信局调整至规划与自然资源余杭分局。

  2.本指导意见由区经信局、规划与自然资源余杭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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