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商务局拟订的《关于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关于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省府〔2017〕22号),加快集聚外资高端要素,高水平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全面提升全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新机遇、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紧紧抓住“后峰会、前亚运”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发挥余杭区位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核心区、城东智造大走廊关键板块、“大湾区”和拥江发展战略腹地的区位优势,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信息经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重点产业,促进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城市国际影响力。
二、加大优质外资项目引进力度。新引进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经审核,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地方贡献的70%给予资助;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地方贡献的80%给予资助;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地方贡献的100%给予资助。
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经审核,增加注册资本且实到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每年比上年对区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资助;1000万美元以上,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每年比上年对区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70%给予资助。
四、降低外资产业项目成本。新引进(含增资)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产业项目,经审核,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7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8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给予最高三年100%房租补贴。世界500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经审核,给予最高三年100%房租补贴。
五、全力支持重大及引擎性项目。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巨大、行业领军、技术创新贡献大的外资优质项目,经审定,在优惠政策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聚集整合各级各类要素资源予以全力支持。
六、鼓励盘活存量资产新办外资项目。加快“低小散”整治、持续推进动能转换,对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厂房通过全额转让或合资合作的形式引进的外资项目,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权证过户行政性规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给予最大限度优惠。
七、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环境要求等的外资重大投资项目,经审定,落实保障“双优先”,即优先申报省市重大项目,优先申请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八、着力促进多元方式利用外资。鼓励企业“以民引外”“以企引外”“以侨引外”,积极探索设立外资产业基金,支持外资企业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股权出资等形式参与我区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鼓励区内优质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境外上市等,利用全球创新资源要素做大做强后回余杭投资。
九、建立健全项目落地推进机制。健全利用外资通报和督导机制,完善对境外知名跨国公司和行业领军企业等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对一”联系服务制度,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联系制度,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设立绿色通道,着力解决外资项目履约落地、资金到位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外资企业同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我区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培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鼓励外资企业做优做强,享受区内各类扶持奖励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外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相关退还事宜将在具体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政策意见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条款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